陳情
陳情在法律上之規定主要在《行政程序法》的第七章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中,規定了陳情的條件[1]、方式[2]、保密要求[3]和主要處理方式。
參見
- 投訴
- 請願
註記
-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 行政程序法第169條第1項:「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 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2項:「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