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

陳情在法律上之規定主要在《行政程序法》的第七章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中,規定了陳情的條件[1]、方式[2]保密要求[3]和主要處理方式。

陳情中華民國現今特有之行政程序,為中華民國法律所採用、做為「向政府陳述意見」的一種方法。

網際網路發達後,陳情書亦有很大的部份是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傳遞,中華民國的各級政府也多有為此專設的電子信箱1999專線

參見

註記

  1.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2. 行政程序法第169條第1項:「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3. 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2項:「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