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宪法

鞍钢宪法指中国鞍山钢铁公司于1960年代初总结出来的一套企业管理基本经验。基本内涵是:开展技术革命,大搞群众运动,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员三结合),坚持政治挂帅,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历史

1960年3月11日,中共鞍山市委向中共中央作《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3月22日,毛泽东批示认为这些做法“不是马钢宪法那一套,而是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高度评价鞍钢的管理办法。

1961年9月,中共中央下发《国营工业管理工作条例(草案)》(俗称《工业七十条》)。到1967年,《工业七十条》被批判。鞍钢宪法则被凸显,在当时的宣传中成为《工业七十条》的对立面,受到推崇。1968年,《人民日报》首次出现以鞍钢宪法为主题的文章。

鞍钢宪法的内容曾在1972年被总结为《鞍钢宪法五项原则》,发表于《鞍钢革新》。

目前,对鞍钢宪法的创始者、内容、和《工业七十条》的区别、实行范围、实行效果等问题,学界未有较统一的意见。[1]

影响

1996年,崔之元将鞍钢宪法与后福特主义相提并论,认为鞍钢宪法“最早并鲜明地向僵化的福特式分工体制挑战”,其“精神实质仍是中国迎接21世纪的宝贵精神资源”。[2] 汪丁丁则对此发表负面意见。

从1954年开始,作家草明深入鞍钢体验生活,曾担任鞍钢第一炼钢厂党委副书记,1959年他出版了以鞍钢为背景的小说《乘风破浪》,是毛泽东时代工业题材小说最重要的作品之一。2010年,李杨发表文章分析该小说。[3]

参考文献

  1. 于之伟. . 中共党史研究. 2016, (3): 106-114.
  2. 崔之元. . 读书. 1996, (3): 11-21.
  3. 李杨. . 文学评论. 2010, (6): 46-53.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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