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察與性工作者關係
香港警察與性工作者關係泛指香港警務處或個別警務人員與性工作者或性工作活動之間的關係。表面上警察與有組織的性工作者是對立的,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117條:「任何處所由超過二人主要用以賣淫用途即可被視為『賣淫場所』。[1]」因此警方亦會拘捕相關組織的人員,但法例不容許警員拘捕一樓一鳳的性工作者。
警員濫權爭議
2012年,青鳥發表調查訪問報告,指約12%女性性工作者曾遭自稱警員人士恐嚇,索取金錢或免費性服務,最終有三宗證實為警務人員所為[2][3]。
紫藤經常收到性工作者投訴香港警員濫用權力免費嫖妓,單在2012年就有400宗[4][5]。很多時候,甚至嫖妓後借故將她們拘捕。
按2016年的一項調查,80%的性工作者投訴遭警員暴力濫權欺壓[6]。有性工作者表示,有警員甚至乎會施以語言暴力,例如行使權力免費看畢她們裸體後,戲謔表示「不過是看看全裸而矣,有必要說成一件大事嗎?」[7],使性工作者感到含冤受屈。
參考文獻
- 《刑事罪行條例》117條
- . 東方日報. 2012-12-18.
- (PDF). 青鳥. 2013-03 (中文).
- 林可欣. . 香港01. 2017-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02).
- . 紫藤. 2006-05-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02).
- . orientaldaily.on.cc. [2020-01-07].
- . 惟工新聞 | WKNews. 2016-03-19 [2020-01-07] (英语).
- . 香港獨立媒體. 2005-1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02).
- . 蘋果日報. 2017/1/26.
- . 蘋果日報. 20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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