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

香港法例》是香港現存的成文法法例編彙。由於香港的法律制度普通法為依歸,對於有爭議的案例或有必要遵守的規定,都會以成文法形式頒佈並實行。

簡介

香港政治制度為三權分立

  1. 《香港法例》由律政司法律草擬科負責草擬、或由立法會議員以私人草案的方式提交,並由立法會通過法例。
  2. 香港司法機構行使司法權
  3. 香港特區政府各相關部門行政執法。

而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立法會議員提交私人草案比立法局議員困難,撰寫法例的責任就落在律政司法律草擬科法律草擬專員身上。[1]

法律的草擬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訂明「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等理念,亦訂明了在香港實行制度。內容包括:

  • 正文,包括九個章節、160條條文
  • 附件一: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 附件二: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 附件三:列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2]

全國性法律

列在《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政府立法

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而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負責香港的立法工作。

主權移交前法律

根據《基本法》附則,香港原有法律(包括主權移交前立法局設立的法律等)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為牴觸《基本法》者外,其他都可以保留。而普通法不可凌駕于《基本法》之上。[3]

國際公約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主權移交前香港參與的國際公約仍可繼續適用。

香港一般刑罰

有關香港判刑考慮因素及一般刑罰可參考“Sentence in Hong Kong”,書中主要說明刑事案件。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參见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