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鸣霆

萬曆三十一年(1603年)舉人,萬曆四十一年(1613年)癸丑科進士。官福建閩縣知縣,因嚴懲首輔葉向高家奴不法,被彈劾,改浙江紹興府教授。遷南京國子監博士。历南京刑部山西司主事、廣東司員外郎、山東司郎中。遷福建邵武府知府[1]。崇禎元年(1628年),調廣東潮州府知府。升副使,降湖廣僉事。轉河南參議,進副使[2]。迁山东参政,左遷常镇分守参议[3],进尚宝司卿。告归卒[4]。有《古阁唾余集》。

马鸣霆,字国声,號具巖,浙江平湖縣人,明朝末年政治人物。

参考资料

  1. 编纂委员会. . 福建: 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001年.
  2. 欽定四庫全書《河南通志·卷三十一·職官二》
  3. 《滿清入關暴政》:劉光斗勸降,宿以義不可從,慷慨謝任,程、胡亦去之,朱與馬潛逸。諸生日詣學宮,相向哭。
  4. 《平湖縣志·卷九·人物上》:馬鳴霆(嘉興府袁志叅朱盡志)字國聲,號具嚴。萬歷癸丑進士。授福建閩縣知縣。字民慈愛,嚴禁豪猾,得輔臣葉向高家奴不法狀,杖之曰:以天子命。吏朴宰相家人即桂冠不恤也。因投劾改教授。歷福建邵武府知府。會魏忠賢用事,同年友崔呈秀以書招,峻拒不答。調河南副使,治河有聲。李自成圍信陽,鳴霆治火器拒守十數日,賊始去。轉南直常鎮道,陞尚寶司卿,乞假歸。居鄉稱長者。
官衔
前任:
鲁史
邵武府知府
天启年间(1621~1627年)任
繼任:
潘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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