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一级的地方审判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层级的人民法院。上诉法院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級法院为中級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分類高等法院
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創建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创建时间1949年
應用範圍
上級最高人民法院
下級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中办发〔1985〕47号)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级别一般为副省部级[1]

设置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下列高级人民法院:

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专门人民法院,审级相当于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以下案件:

  •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二)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 (三)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办公厅. . 北京. 1985-09-01 (中文(简体)‎).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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