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

自治區(AAR, Autonomous Administrative Region)是行政区划的類型之一,為自治地方的一種。字面上的意思為「擁有自治權力的行政區」,特點是自主權較所屬國家其他同級行政區劃為高。成立背景依國情有所不同,通常設置在國內少數民族的主要居住地與傳統領域,或者離島邊疆等與本土地帶有所分離的地方,並常做為一級行政區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自治区

分類省级行政区
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創建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创建时间1949年
數量5个[1](2019)
本级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
下級地级行政区(部分自治区设直辖县级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自治组织

1940年代以前,中共貫徹列寧思想并接受共產國際領導,以民族自決為處理國內民族問題的方案。毛澤東《論新階段》代表中共的民族政策從聯邦制、民族自決轉向民族區域自治。中共中央六届六中全會提出了“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淡化民族自決觀念,提倡民族區域自治。毛澤東諮詢黨內主管民族工作的李維漢后,確定了建立多民族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2]。 《共同綱領》中规定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李維漢起草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个纲要的内容载入了1954年的新中国宪法,確認民族區域自治在國家政治制度體系中的重要地位。民族区域自治从此成为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烏蘭夫阿沛·阿旺晉美領導并完成了制定《民族區域自治法》。[3]1980年代,第四部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先后頒行,使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進一步得以加強,民族地區從經濟、政治、文化的自治權得到實現。[4]此外,还有行政法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和《兴边富民“十一五”规划》,从项目、资金、政策等多方面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自治条例139件,单行条例777件,根据本地实际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和补充规定75件,13个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都先后制定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或意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137个自治条例、510个单行条例、75个变通和补充规定。2011年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出台《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进一步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和少数民族权利保护。[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的1949年,全国分为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直至1967年区划多次调整,到1967年调整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共计30省级行政区,直至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新增重庆直辖市,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门回归中国,相继新设2个特别行政区,至此共计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和2特别行政区共计34省级行政区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设以下自治区,

伊拉克 

該地區包括艾比爾蘇萊曼尼亞代胡克省哈拉卜賈四省,東鄰伊朗,西鄰敘利亞,北接土耳其,南接伊拉克其他地區,位於整個庫爾德斯坦地區的南部。
該地區由庫爾德斯坦自治區政府管轄,首府設在最大城市艾比爾。

当前,伊拉克设以下自治区,

葡萄牙

葡萄牙法定的自治區有兩個,設置理由都是因為與本土距離遙遠聯絡管理不易。自治區內有自己的立法與行政體系,且因為設立的理由非關族群因素,人民對於本國的認同度比其他國家的自治區為高。

西班牙

西班牙以自治區()做為第一級行政區劃,實施高度的地方自治,因此其性質近似聯邦制國家的。西班牙全國共設有17個自治區,以及2個位於非洲北岸、與自治區同級的自治市():休達梅利利亚

墨西哥

墨西哥全国每个州都会划分为若干自治区。每个自治区为自治性质。如果某个自治区包含多个城市或城镇,其中的一个城镇会选为首席城镇。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自治区相当于美国的一个县。墨西哥西北部及东南部的部分州仅划分为数量较少的几个自治区(如下加利福尼亚州划分为5个自治区),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自治区会包含若干个城镇。中部的州份,其下划分的自治区数量较多,这时1个自治区可能仅包含1个城镇,甚至一个城镇划分为若干个自治区。

意大利

当前,意大利设以下自治区,

俄罗斯

俄羅斯自治區一覽圖,截至2014年:
1.  楚科奇自治區
2.  漢特-曼西自治區
3.  涅涅茨自治區
4.  亞馬爾-涅涅茨自治區

俄羅斯自治區俄語:),是俄羅斯聯邦主體的類型之一,同時也是某些聯邦主體行政區劃的類型。截至2014年,俄羅斯聯邦一共被劃分為85個聯邦主體,其中有四個是自治區。但在1990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曾有10个自治区,包括泰梅爾(多爾干-涅涅茨)自治區埃文基自治区等。

參見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户网站. [2017-05-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5-18).
  2. 李維漢,1980,《关于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
  3. 烏蘭夫與《民族區域自治法》
  4. 曾成貴,2007,《民族自決與民族區域自治:中共民族政策的歷史考察》
  5.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及其发展 存檔,存档日期201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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