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瑞華
中華民國法官,現任最高法院法官。
經歷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法官訓練所第二十一期結業,之後進入法界服務,曾任台北地院法官、花蓮地方法院與板橋地方法院庭長、宜蘭地方法院院長,現為最高法院法官。在公餘時間,曾進修台大EMBA(企管碩士在職專班)。
2006年11月8日,擔任宜蘭地方法院院長期間,投書媒體,認為陳瑞仁檢察官以國務機要費案,起訴前總統陳水扁,是違憲作為,認為應該要釋憲[1]。遭到司法院長翁岳生關切,黃瑞華表示自己有言論自由[2]。
參與案件
四汴頭弊案
1997年,爆發四汴頭抽水站工程弊案。擔任地院審判長的黃瑞華,下令收押伍澤元,以貪污罪,將他判處無期徒刑。
羅榮洲竊盜案
擔任高院法官期間,審理被告羅榮洲竊盜案,違反「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將被告羅榮洲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加判強制工作三年」。該案件定讞後,經最高檢提起非常上訴,才將羅榮洲原本被判決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的部分撤銷。
相關判決字號: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四四三號、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二九三號
陳水扁貪瀆案
2006年任宜蘭地院院長的黃瑞華,主動投書媒體質疑陳瑞仁檢察官起訴陳水扁,其國務機要費案的起訴書違憲。
台北捷運隨機殺人事件
2016年4月22日,最高法院三審宣判,判決鄭捷四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承審北捷血案的合議庭受命法官黃瑞華表示,鄭捷案依法判死是困難的決定。黃瑞華坦言,她到現在仍支持廢死。廢死是目標,但目前社會還沒共識。 黃瑞華支持廢死,但也說她不保證不判死。她指出,鄭捷大規模隨機殺人,手段兇殘、冷血,任意無理剝奪他人生命,合議庭依法判死,是無可迴避的選擇。
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關說收賄案
前民進黨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被控在1998年擔任台北市議員時收賄220萬元,利用質詢及調閱資料手段向捷運局施壓喬人事, 一審到高院更三審共15名法官皆判有罪,刑期最高10年2個月.
謝明達(民國45年4月9日生),台大經濟系畢業、紐約新社會研究學院經濟研究所進修,曾擔任民進黨立委康寧祥國會助理、 民進報首任總編輯、新文化雜誌社社長、第六,第七屆民進黨籍台北市議員。
2018年8月,最高法院由法官黃瑞華承審,在她與庭長陳世淙堅持及主導下,與陪席法官陳宏卿、洪于智及楊智勝經評議後形成無罪判決, 法官黃瑞華表示,謝確實關說人事,但他辯稱收取承包商220萬元是借貸關係,因為無法證明有對價關係,該行為不罰。 合議庭並認定本件非社會矚目、關注的重大案件,罕見地未對外發新聞稿。
家庭
黃瑞華先生邱永祥為律師,兩人生有三個女兒。
註釋
- 黃瑞華. . 自由時報. 2006-11-08 [2013-04-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9-29) (中文(台灣)).
- 劉志原. . 自由時報. 2006-11-10 [2013-04-26] (中文(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