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7年英属北美法令

1867年宪法法令(,原称1867年英属北美法令())是英國法律,是加拿大宪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该法令规定了加拿大为聯邦制度的自治领,并规定了加拿大政府的运作方式,如联邦的组成,加拿大下议院加拿大上议院、司法体系等,不過英國仍掌握加拿大大部分事務,加拿大僅獲得自治權,仍被視為大英帝國一部分,直至1931年西敏法令才獲得完全自治。

1982年,加拿大国会立法將英属北美法更名为当前名称,同時加拿大正式將修宪权從英國国会收回,自此加拿大国会完全獨立於英國國會,加拿大完全脫離英國獨立,但仍以英國君主為國家元首,由加拿大總督實際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

序言

序言中首先宣布三个省份新不伦瑞克省新斯科舍省加拿大省组成联邦。

外部链接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