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西敏法令
一旦接受西敏法令,自治领实际上相当于独立國家,能夠自行行使外交、國防權利。但當時的英國法例也訂明,自治領的主權仍屬於英國君主,故各自治領法理上仍屬英國。故這條法案是英國各自治領邁向獨立的重要里程碑,但距正式獨立尚差一步,各自治領仍被視作大英帝國一部分。
內容
- 第一條:自治領指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南非、愛爾蘭自由邦、及紐芬蘭。
- 第二條:
- 1.1865年的<殖民法律有效法>不得適用於本法公布實施後的任一自治領之國會所制訂的法律。
- 2.本法實施後,自治領所訂之法律或規定,不會因與英格蘭法律或聯合王國將來可能制定之法律、規定或根據法律制訂的規章抵觸而無效。各自治領也有權根據自治領法律,撤廢或修訂法律、規定、規章。
- 第三條:自治領議會有權制定可實施於其境外之法律。
- 第四條:本法實施後,除非自治領有明確的表示,請求並同意外,聯合王國所制訂之法律不得在其自治領內適用。
後續
1934年,紐芬蘭因財政困難,而改棄實質獨立而交回英國直管,並於1949年透過公投決定加入加拿大。
1937年,英國君主愛德華八世欲迎娶离过婚的辛普森夫人。但英國、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南非政府已经正式宣布反对国王迎娶离婚女子,爱尔兰政府表示不关心,新西兰政府犹豫不定[1]。最後各自治領自行立法,讓愛德華於同年12月11日退位,同時讓他(潛在的)後代喪失繼承權。這象徵各自治領能參與決定英國君主的繼承權,甚至能廢除英國君主在該自治領的王位。
在愛爾蘭自由邦立法讓愛德華八世退位時,她同時單方面宣布改為愛爾蘭,定明國王僅為愛爾蘭在外交場合的代表,並設立愛爾蘭總統一職,使愛爾蘭同時存在兩個國家元首。國體含混不清的愛爾蘭二戰時更未隨帝國向軸心國宣戰,保持中立。直至1949年,愛爾蘭改國號為愛爾蘭共和國,始正式以總統為國家元首,並單方面退出大英國協。英國國會亦通過《1949年愛爾蘭法》,宣佈承認愛爾蘭完全獨立,但拒絕給予北愛爾蘭六郡。
其後印度帝國於1947年分為印度自治領和巴基斯坦自治領,地位亦與完全獨立的國家無異,而英国国王乔治六世则在1948年6月放弃印度皇帝头衔,但仍作為君主直至1950年印度成為共和國。不久1952年女王伊莉沙白二世繼位,她登基時更開始採用七個獨立的頭銜(英國加上六個「自治領」的女王),紐西蘭自治領同時更名為紐西蘭王國,變相令各自治領獲得法理上的獨立,但加拿大、澳洲和紐西蘭仍然與英國維持特殊憲政關係。此時,西敏法令基本上完成歷史使命。
南非在1961年改制為共和國,並退出大英國協(1994年重新加入)。
之後加拿大(1982年)、澳洲(1986年)和紐西蘭(1986年)亦於20世紀後期先後切斷與英國的特殊憲政關係,但現時仍然以伊莉沙白二世為國家元首。當中加拿大逐漸減少使用「自治領」的字眼,儘管「加拿大自治領」一詞幾乎不再被使用(「加拿大」已普遍被視為該國全名),但仍未於憲法中剔除;而澳洲的國號一直為「澳洲聯邦」,始終沒有更改國號。
参考
- 愛爾蘭史-詩人與歌者的國度. 2009. 三民書局.
- [Bradford, p. 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