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恨
七大恨(满语:,转写:nadan koro)是明朝末年時,初建後金政權的君主(可汗)努尔哈赤发布的讨明檄文。天命三年(萬曆四十六年,1618年)正月,努爾哈赤對諸貝勒宣布:“吾意已決,今歲必大明國!”四月十三日以七大恨告天,起兵反明。他的后人此后继续征战,最终入关建立了统治全中国的清帝国。
七大恨最初版本,现已不存。今记载七大恨内容最早的文献是,后金天聪四年(1630年)正月,皇太极率部攻打卢龙县时所发榜文——《金国汗攻卢龙誓师安民谕》。此份文件原保存于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后移交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明实录·神宗实录》、《满洲实录》、《清实录·太祖高皇帝实录》等书均有记载。但各書所記出入頗大,金梁輯《滿洲秘檔》(原名《滿洲老檔秘錄》)中《太宗與袁崇煥書》所記:“甲寅年,你國聽信葉赫之讒言,遣使以書來,種種惡言,肆行侮慢,七也。”有明顯差異。除了上述原因外,萬曆末年遼東遭遇凶年,“流离道路,饿莩相望”[2],這也是努爾哈赤起兵的重點之一。
当代史学家孟森研究《金国汗攻卢龙誓师安民谕》所记内容后,撰写了《清太祖告天七大恨之真本研究》一文。此文开创了利用原始档案研究清代历史的风气,对明末清初历史研究有重要影响[1]。
不同版本
顺序 | 天聪四年《金国汗攻卢龙誓师安民谕》所记版本[1] | 《满洲实录·卷四[3]》版 | 《清实录·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之五[4]》版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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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恨一 | 明朝无故杀害努尔哈赤祖父觉昌安和父亲塔克世。 | 吾父祖於明國禁邊,寸土不擾,一草不折,秋毫未犯,彼無故生事,於邊外殺吾父祖,此其一也. | 我之祖、父未尝损明边一草寸土也、明无端越衅边陲、害我祖、父恨一也。 | |
2.恨二 | 明朝偏袒叶赫、哈达等部女真,欺压建州女真。 | 雖有祖父之讎,尚欲修和好。曾立石碑盟曰,明國與滿洲皆勿越禁邊,敢有越者見之即殺。若見而不殺殃及於不殺之人,如此盟言。明國背之,反令兵出邊衛葉赫,此其二也。 | 明虽起衅、我尚欲修好、设碑勒誓、凡满汉人等毋越疆圉、敢有越者、见即诛之、见而故纵、殃及纵者。讵明复渝誓言、逞兵越界、卫助叶赫,恨二也。 | |
3.恨三 | 明朝违反双方划定的范围,强令努尔哈赤抵偿其所杀的越境人命。 | 自清河之南江岸之北,明國人每年竊出邊入吾地侵奪,我以盟言殺其出邊之人。彼負前盟,責以擅殺拘我往謁巡撫使者綱古里、方吉納二人,挾令吾獻十人於邊上殺之,此其三也。 | 明人於清河以南、江岸以北、每岁窃踰疆塲、肆其攘夺。我遵誓行诛、明负前盟、责我擅杀。拘我广宁使臣纲古里、方吉纳,挟取十人、杀之边境,恨三也。 | |
4.恨四 | 在建州与叶赫的部族争战中出兵帮助叶赫。 | 遣兵出邊為葉赫防禦,致使我已聘之女轉嫁蒙古,此其四也。 | 明越境以兵助叶赫、俾我已聘之女改适蒙古,恨四也。 | |
5.恨五 | 明朝支持叶赫将已许给努尔哈赤的女儿——老女转嫁蒙古喀尔喀部,致使建州蒙羞。 | 將吾世守禁邊之釵哈【即柴河】山齊拉【即三岔】法納哈【即撫安】三保耕種田穀,不容收穫,遣兵逐之,此其五也。 | 柴河、三岔、抚安三路、我累世分守疆土之众、耕田艺谷。明不容刈获、遣兵驱逐,恨五也。 | |
6.恨六 | 驱逐居住在边境,已开垦土地上的建州百姓,毁坏其房屋田地。 | 邊外葉赫是獲罪於天之國,乃偏聽其言遣人責備書。種種不善之語以辱我,此其六也。 | 边外叶赫、获罪於天明乃偏信其言、特遣使臣、遗书诟詈、肆行陵侮,恨六也。 | |
7.恨七 | 明朝辽东政府派萧伯芝赴建州,作威作福。 | 哈達助葉赫侵吾二次,吾返兵征之。哈達遂為我有,此天與之也。明國又助哈達必令反國後葉赫將吾所釋之。哈達擄掠數次,夫天下之國互相征伐,合天心者勝而存逆天意者敗而亡。死於鋒刃者,使更生既得之,人畜令復返。此理果有之乎。天降大國之君宜為天下共主。何獨搆怨於我國。先因呼倫部【即前九部】會兵侵我。我始興兵因合天意,天遂厭呼倫而佑我也。明國助天罪之葉赫如逆天。然以是為非以非為是妄為剖斷此,其七也。 | 昔哈达助叶赫二次来侵、我自报之天既授我哈达之人矣。明又党之,挟我以还其国、已而哈达之人、数被叶赫侵掠。夫列国之相征伐也、顺天心者胜而存、逆天意者败而亡、何能使死於兵者更生、得其人者更还乎。天建大国之君即为天下共主。何独构怨於我国也。初扈伦诸国、合兵侵我、故天厌扈伦启衅惟我是眷。今明助天谴之叶赫抗天意、倒置是非妄为剖断,恨七也。 | |
注释
- 冯翊. . 腾讯网. 2016-09-15 [2018-06-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18) (简体中文).
- 朝鲜《光海君日记》万历四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 《满洲实录·卷四》○四月十三壬寅巳時帝將步騎二萬征明國.臨行書七大恨告天曰.吾父祖於明國禁邊.寸土不擾.一草不折.秋毫未犯.彼無故生事.於邊外殺吾父祖.此其一也.雖有祖父之讎.尚欲修和好.曾立石碑盟曰.明國與滿洲皆勿越禁邊.敢有越者見之即殺.若見而不殺殃及於不殺之人.如此盟言.明國背之.反令兵出邊衛葉赫.此其二也.自清河之南江岸之北.明國人每年竊出邊入吾地侵奪.我以盟言殺其出邊之人.彼負前盟責以擅殺拘我往謁巡撫使者綱古里方吉納二人.挾令吾獻十人於邊上殺之.此其三也.遣兵出邊為葉赫防禦.致使我已聘之女轉嫁蒙古.此其四也.將吾世守禁邊之釵哈【即柴河】山齊拉【即三岔】法納哈【即撫安】三保耕種田穀.不容收穫.遣兵逐之.此其五也.邊外葉赫是獲罪於天之國.乃偏聽其言遣人責備書.種種不善之語以辱我.此其六也.哈達助葉赫侵吾二次吾返兵征之哈達遂為我有此天與之也.明國又助哈達必令反國後葉赫將吾所釋之.哈達擄掠數次.夫天下之國互相征伐.合天心者勝而存逆天意者敗而亡.死於鋒刃者.使更生既得之.人畜令復返.此理果有之乎.天降大國之君宜為天下共主.何獨搆怨於我國先因呼倫部【即前九部】會兵侵我我始興兵因合天意天遂厭呼倫而佑我也.明國助天罪之葉赫如逆天.然以是為非以非為是妄為剖斷此.其七也.欺凌至極實難容忍故以此七恨興兵祝畢拜天焚表.帝又謂諸王大臣曰.此兵吾非樂舉.首因七大恨餘難盡言矣.凌迫已極.故興此兵.然陣中所得之人.勿剝其衣.勿淫其婦.勿離其夫妻.拒敵者殺之.不拒敵者勿妄殺.諭訖遂與諸王暨領兵諸將等鳴鼓樂謁玉帝廟而行營古哷處宿之......
- 《清实录·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之五》○天命三年四月......○壬寅巳刻。上率步骑兵二万征明。临行、书七大恨告天。其书曰我之祖、父未尝损明边一草寸土也、明无端越衅边陲、害我祖、父恨一也。明虽起衅、我尚欲修好、设碑勒誓、凡满汉人等毋越疆圉、敢有越者、见即诛之、见而故纵、殃及纵者。讵明复渝誓言、逞兵越界、卫助叶赫,恨二也。明人於清河以南、江岸以北、每岁窃踰疆塲、肆其攘夺。我遵誓行诛、明负前盟、责我擅杀。拘我广宁使臣纲古里、方吉纳,挟取十人、杀之边境,恨三也。明越境以兵助叶赫、俾我已聘之女改适蒙古,恨四也。柴河、三岔、抚安三路、我累世分守疆土之众、耕田艺谷。明不容刈获、遣兵驱逐,恨五也。边外叶赫、获罪於天明乃偏信其言、特遣使臣、遗书诟詈、肆行陵侮,恨六也。昔哈达助叶赫二次来侵、我自报之天既授我哈达之人矣。明又党之,挟我以还其国、已而哈达之人、数被叶赫侵掠。夫列国之相征伐也、顺天心者胜而存、逆天意者败而亡、何能使死於兵者更生、得其人者更还乎。天建大国之君即为天下共主。何独构怨於我国也。初扈伦诸国、合兵侵我、故天厌扈伦启衅惟我是眷。今明助天谴之叶赫抗天意、倒置是非妄为剖断,恨七也。欺陵实甚、情所难堪,因此七大恨之故,是以征之。上拜天毕焚其书,随谕诸贝勒大臣曰此兵吾非乐举也。首因七大恨、其余小忿、不可殚述陵迫已甚、用是兴师。凡俘获之人、勿去衣服、勿淫妇女、勿离异其匹偶。拒战而死者听其死。若归顺者、慎勿轻加诛戮。严谕毕、上率诸贝勒、及统军诸将、鸣鼓奏乐谒堂子而行。是夕,大军至古勒地驻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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