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反對通知書
警務處的不反對通知書
按《公安條例》,如警務處處長針對集會或是遊行,可以對提出遊行及集合意圖的組織者,發出不反對通知書()[1][2]。然而,假如處長在指定期限內沒有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只要處長沒有發出反對遊行的通知,仍可視為已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唯若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則代表遊行被禁止。[3]。
入境處的不反對通知書
非本地生於香港讀書期間從事有限度的實習工作、校內兼職工作等,需要經學校向入境處申請不反對通知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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