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英語:,簡稱香港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部門的總稱。在1997年7月1日前,英屬香港的行政機關稱為香港政府英語:),而香港回歸後政府全名則改為上述名稱[註 1],並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沿用大部分原有制度。香港政府首長為行政長官,轄下有多名司局長負責管理各政府部門[1][2][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標誌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
政務司司長張建宗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
部門資訊
成立年份1997年7月1日
總部 香港中西區金鐘添馬添美道2號
聯絡資訊
網站www.gov.hk

歷史

明朝萬曆元年東莞縣分拆新安縣以後,據清朝宣統元年刊印的《新安縣志》所載,今香港全境受位於今深圳南頭廣東新安縣延福鄉管轄(除清初遷界時期外)。1841年第一次鴉片戰爭尚未結束英軍即登陸香港島水坑口,同年成立香港政府英語:Government of Hong Kong[4][5],並出版第一份《憲報[6]日佔時期曾短暫受日軍佔據,1945年8月30日重光,香港民間簡稱三年零八個月苦難歲月就是指這日佔時期,續由英國管轄。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中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

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其规定更改部分政府机构名称。主权移交时各部门名称作下列改变:

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 制定并执行政策;
  2. 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 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 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5. 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6. 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机构设置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又稱作是「特首」,負責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此職位成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香港總督的職權。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並由中央人民政府的首長-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任命。其他政府主要官員亦由國務院任命。

行政長官外,特區政府由3司13局56部門組成。

  • 第一層是司長,即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他們均是由行政長官委任,負責制訂香港政府最主要的政策,並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 第二層是決策局,又稱為政策局,職能類似英國政府的內閣大臣和國務大臣(部長),負責制訂、統籌及檢討特訂範籌,如衞生、運輸保安等的政策,和監督屬下執行部門的工作。所有決策局又共同組成政府總部。前行政長官董建華於2002年7月1日實行問責制之前,所有決策局均只向政務司司長或財政司司長負責;實行問責制後,改為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2005年10月12日新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在他首份施政報告中又改為決策局先向政務司司長和財政司司長匯報,二人才再向行政長官匯報。
  • 第三層是部門,是政府政策的執行部門,例如衞生署警務處社會福利署建築署等。

政府的主要施政和行政工作由13個決策局和56個部門執行。 另外,少部分機構如廉政公署審計署等皆直屬行政長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置下列司长、决策局:

政務司司長

財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

(不設決策局)

制度

政治體系

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由行政長官領導。重要的公務員必須是連續15年在香港居住且沒有外國國籍的香港居民。由行政長官任命後,他們必須向中央人民政府申請委任。特區政府僅行使製定和執行不同政策的權力;管理特區的日常行政事務和中央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需要定期製作政策報告和預算,並諮詢立法會以接受各種詢問和合理的建議。[8]

立法機關(立法會)

立法會是公平公正地選舉產生的。非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國外具有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只能佔立法機關的20%。除第一個任期2年外,每個任期均為4年。立法會有權根據《基本法》制定,廢除和修改法律;根據特區政府提交的法案,審查和批准或否決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支出;聆聽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否決或通過;並可以詢問有關特區政府工作的問題;就任何相關利益進行辯論;同意或拒絕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和罷免;接受香港居民的投訴,並適當合法地處理;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以處理行政長官對非法行為的特別調查,並提議解僱行政長官。[9]

司法機關

法院、高等法院(包括上訴法院和初審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死因裁判法院、兒童法院和其他專門法院;此外,還有土地法院,勞動法院和小額債務法院。終審法院行使最終判決權。法官必須由獨立委員會推薦,並由首席執行官任命。法院獨立審判,不受香港或任何中央當局的干預。被告和所有人均享有應有的合法權利。[10]

行政會議

行政會議由行政長官,官守成員及非官守成員根據基本法組成,是行政長官制訂政策的顧問團。官守成員一般由各司長及局長出任,而非官守成員則由行政長官自行決定,他們主要來自其他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

公營機構

香港政府除了由政府部門執行政策外,還有為數不少的公營機構,負責政府認為較需要社會人士參與的工作。這些機構由政府出資成立及資助,但不屬於政府體制,較政府部門有較多的自主權。例子有:管理全香港所有公立醫院醫院管理局、協助香港工業發展的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等。

公務員

香港公務員是香港特區政府常規雇傭關係職員,分布在各大小政府部門。香港公務員提供的服務範圍廣泛,由公共工程和設施、清潔和公眾衛生,以至教育、消防、警務等。香港17萬名公務員一直竭誠為市民服務,高效專業,廉潔公正,備受各方贊譽,是維持香港有效管治和安定繁榮的中流砥柱。[11][12][13][14][15]

公務員守則/基本信念

所有公務員都必須恪守《公务员守则》所描述的下列基本規則: ·守法 ·誠實、廉潔 ·不偏頗 ·負責任

公务员隊伍管理

行政长官會依据《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有法律權力聘任、解雇或纪律處分、處理公務员的申訴、制定規例。

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管理和发展

三份重要文件:《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公務人員(纪律)規例》和《公務員事務規例》列出管理公務員擁有的權力。

纪律部队人员的品行和纪律,亦是受到有關纪律部隊法例的規管著。

職系

公務員按工作职责分为18个不同職系,它們互不隶属。[16]

  • 政務職系
政务职系人员是专业的管理通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担当重要角色。他们会定期被派往各决策局和部门担任不同职位,平均每两至三年调职一次。透过定期的职位调派,政务主任可以接触不同层面,汲取各方面经验,发展多方面才能和从事多样化的工作。他们具备丰富的经验、卓越的行政技巧及多方面才干,又勇于面对挑战,是政府的重要资产。

註釋

  1. 「香港政府」或「特區政府」一詞變成簡稱,英治時代政府就稱「港英政府」以作識別。
  2. 此職位於高官問責制實行後改稱副秘書長,不同於2008年新設的政治委任副局長。

参考文献

引用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圖
  2. 香港政府部門組織架構
  3.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政府架構
  4. Wiltshire, Trea. [First published 1987] (republished & reduced 2003). Old Hong Kong - Volume One. Central, Hong Kong: Text Form Asia books Ltd
  5. 1997: Hong Kong handed over to Chinese contro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BBC Accessed 2008-10-16.
  6. Hongkong Gazette 1st May, 1841 香港政府憲報 一八四一年 五月一日
  7. (PDF). 時立法會. 1998-03-19 [2016-01-20].
  8.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圖
  9.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 立法機關的歷史
  10. 香港司法機構 - 關於司法機構
  11. . [2020-09-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5-20).
  12. 公務員事務局 - 公務員隊伍的管理
  13. 公務員事務局 - 招聘事宜
  14. 公務員事務局 - 政府職位空缺查詢系統
  15. 公務員事務局 - 品行和紀律
  16. 公務員事務局 - 職系管理

来源

外部链接

参见

前任:
香港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1997年7月1日至今
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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