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可以申请领取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
2005年版临时居民身份证
簽發機構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证件类型个人身份证件
用途临时身份证明
签发对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有效期3个月
費用¥10元/张

历史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代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该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1]

2005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9年9月15日发布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该办法还规定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签发的有关制度。[2]

参考文献

  1. . [2013年5月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1月2日).
  2. . [2013年5月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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