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

中国内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个政治与法律术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中,中国内地(或简称内地)是指除香港澳门台湾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张管辖区,多用于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时出现的语境。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条(2013年)

“内地”的法律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对台湾居民颁发《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对港澳居民则颁发《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1954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偶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港澳婚姻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复函》将“内地”作为与香港、澳门相对应的称呼,該案源於某香港人與浙江舟山人的離婚案。[1]

1984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港澳同胞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和澳葡当局所发身份证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民事案件,是否作为涉外案件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持有港英当局所发‘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澳葡当局所发身份证的,均为中国公民,不能承认他们具有英国或葡萄牙国籍;他们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民事案件,不能作为涉外案件处理[2]。”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载明,“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3]。该法将“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对称,将“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对称[3],而在英文版中两词统一翻译为“”[4]

香港

“内地”()指中国的任何部分,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2008年)

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通过的《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中,要求香港特区将任何单独或同时提及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名称或词句的条款,相应地将其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5]。香港《釋義及通則條例》规定,“‘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6]

2003年,商务部与香港财政司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将“内地”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7]

1997年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开始大量地在官方文件和新闻公报中使用“内地”一词,以取代港英时期常用的“大陆”或“中国大陆”等称呼。在香港法例中,“内地”则被定义为除香港、澳门及台湾外的中国的任何部分[8][9]。例如,香港法例第311AA章《空气污染管制(远洋船只)(停泊期间所用燃料)规例》规定,“内地(Mainland)指中国的任何部分,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10]。香港法例第632章《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则将“内地”定义为“香港、澳門及台灣以外的中國其他部分”[11]

2006年4月1日,隶属于政制事务局的“内地事务联络办公室”成立[12],2007年7月1日曾荫权政府將它易名“政制及内地事务局[12]

澳门

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国家”等相类似的名称或词句,应解释为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单独或同时提及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名称或词句,应相应地将其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

回归法》附件四(1999年)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通过的《关于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中,要求澳门特区将任何单独或同时提及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名称或词句的条款,相应地将其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13]。澳门第1/1999号法律《回归法》附件四对《关于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中的有关部分进行了重述[14]

2003年,商务部澳门经济财政司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将“内地”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15]

1999年澳门回归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开始大量地在官方文件和新闻公报中使用“内地”一词,以取代澳葡时期常用的称呼。在澳门法律和对外条约中涉及“国际”时,一般排除中国内地、台湾以及香港。如适用于澳门与英国间国际航班的《澳门特区与英国航班协定》规定,“中國內地地點、台灣以及香港不得作為中間點或以遠點”[16]

“内地居民”

「内地居民」的稱呼常用於有關出入境管制、旅遊、婚姻的場合(港澳個人遊往来港澳通行证等),尤其是公安機關,例如因應2019冠状病毒病中国大陆疫情,「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审批、签发内地居民赴港澳旅游签注」。[17]2001年新华社广东分社發佈《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办事指南,[18][19]2000年代國務院不時更新《已开办内地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城市》。[20]

参考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 人民网法律法规库. 北京. [2018-10-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23) (中文(中国大陆)‎).
  2.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 法律图书馆. 北京. [2018-10-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7-02) (中文(中国大陆)‎).
  3. . 国家移民管理局. [2018-10-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06).
  4. . 国家移民管理局. [2018-10-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06).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国人大网. 北京. [2018-1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15) (中文(中国大陆)‎).
  6. (PDF). 香港: 電子版香港法例 (中文(繁體)‎).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门户网站. 北京. [2018-1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18) (中文(中国大陆)‎).
  8. . 香港: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17-03-18] (中文(繁體)‎).
  9. . 香港: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17-03-18] (中文(繁體)‎).
  10. . 香港: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17-03-18] (中文(繁體)‎).
  11. (PDF). 香港特区政府官网. 香港. [2018-11-0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8-06-26) (中文(繁體)‎).
  12. 马时亨. .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 香港. [2018-1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6) (中文(简体)‎).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国人大网. 北京. [2018-1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15) (中文(中国大陆)‎).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 澳门特别行政区印务局. 澳门. [2018-1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2) (中文(中国大陆)‎).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门户网站. 北京. [2018-1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29) (中文(中国大陆)‎).
  16.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 澳门特别行政区印务局. 澳门. [2018-1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15) (中文(中国大陆)‎).
  17. . 国家移民管理局. 2020-0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04). 要求各地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春节假期结束后,自上班日起,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审批、签发内地居民赴港澳旅游签注(含团队旅游、个人旅游、深圳“一周一行”)
  18. . 新华广东公安网 (新华社广东分社网络中心、广东省交通厅). 20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3-09-25).
  19. . 东莞市公安局. 2020-04-03.
  20. . 国家移民管理局. 2019-05-13.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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