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籍

中國國籍中國公民的國籍。「中國國籍」一詞始於1909年3月28日頒布的《大清國籍條例》。以前中國只有“戶籍”而無“國籍”。晚清時因應對荷屬印尼華僑國籍問題而依據血統主義制定《大清國籍條例》。[1]

 大清國籍

第一條

凡在列人等不論是否生於中國地方均屬中國國籍︰

  1. 生而父為中國人者;
  2. 生於父死後而父死時為中國人者;
  3. 母為中國人而父無可考或無國籍者。
第二條

若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而生於中國地方者亦屬中國國籍。其生地並無可考而在中國地方發現之棄童同。

 中華民國國籍

中華民國國籍:中華民國國籍法的條文在2000年1月14日修法前使用「中國」一詞,修法後有關「中國」之詞改為「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的《國籍法》以「屬人主義(血緣主義)為主」,「屬地主義(出生地主義)為輔」。[2]「除了高階公務人員及公職人員以外,國人允許擁有雙重國籍」。[3]即中華民國國民加入外國國籍者,不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除非經內政部許可。[4]由於此原因,所以會常常出現中華民國國民既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又持有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外國之護照。「但外籍人士加入中華民國國籍者,須先放棄原有國籍」,除非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5]《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護照條例》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不得同時具有大陸地區護照。因此雖然可以視為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台灣人,並不算擁有雙重國籍。[6]透過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放棄中華民國護照的名人有:林毅夫趙玉芬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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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等的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國籍法》在出生國籍上採用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7]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凡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9]

香港澳门兩個特別行政區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國籍法在兩地實施的解釋,處理當地居民的國籍問題。[10][11]但是仍然可以出生時擁有中國和外國的雙重國籍的[12]。(包括一些在回歸前擁有英國國籍葡萄牙國籍的居港或居澳的人士)

参考文献

  1. 《大清國籍條例》與近代“中國”觀念的重塑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新疆哲學社會科學網
  2. 中華民國《國籍法》歷次版本第一條。
  3. 國籍法施行條例第十條(廢止)以及國籍法 (民國89年)(2000年)版以來歷次版本第二十條。
  4. 中華民國《國籍法》歷次版本第十一條。
  5. 國籍法 (民國89年)(2000年)版以來歷次版本第九條。
  6.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99年)(2010年)版以來歷次版本第九條之一:「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和中華民國有關法律的法理存在矛盾,即:大陸地區人民雖然生活在中華民國領土(領土並未依法變更)上,屬於中華民國領土上的人民,卻沒有中華民國政府設立的戶籍,也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更不發給中華民國護照。2006年3月26日,時任中國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在美國洛杉磯與留學生座談,在回答大陸留學生提問時說:「大陸同胞呢,在法理上,當然,也是中華民國人民,不過沒有戶籍。」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四、五、六條。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
  10. s: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1. s: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2. . [2014-0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1-15).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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