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護照

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外交部所核發的護照 ,申請資格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註 1][1]大陸地區[註 2]人民、香港居民[註 3]澳門居民[註 4]在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前,除非符合護照條例第六條但書[註 5]且符合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2]第三章第三節所列各條之情形,並經內政部及外交部等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華民國護照之必要之申請資格外,原則上不予核發。[3]其中,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若獲核發中華民國護照,依照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4]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必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註 6]繳銷[註 7]香港特區護照[註 8]澳門特區護照[註 9]不適用之),不得同時持有。

中華民國護照
現行普通晶片護照封面樣本
普通晶片護照個人資料頁樣本
首次簽發1919年9月(第1版)
1995年1月(可機讀護照)
2008年9月29日(第1代晶片護照)
2017年12月(第2代晶片護照)
2021年1月11日(提升台灣辨識度的新版護照)
簽發機構 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证件类型護照
用途旅行證件及國籍證明
签发对象 中華民國國民
有效期10年(14歲以上)
5年(13歲以下、2019年4月29日前未服兵役男子)
費用新臺幣900至1,300元

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與執行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掌理[註 10][5]。中華民國護照由外交部、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負責簽發。[註 11]根據亨利護照指數,截至2021年1月5日,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的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即護照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可免簽證落地簽證電子簽證進入145個國家和地區,在旅行自由方面全球排名第32位[6]。外交部則列出共170個國家與地區可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電子簽證入境(部分需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7]

歷史

北洋政府時期

20年代北洋政府簽發的中華民國護照

目前可查證最早貼照片的中國護照,為1919年9月中華民國北洋政府駐滬辦事處所發放。1922年4月,經過長時間研究查核後,北洋政府外交總長顧維鈞組織「全權代表辦事處」,聲明為中國唯一外事統籌機構,並同時訂定具有照片的正式中國護照發放規格與章程,並由該辦事處首度發放包含顧維鈞、馮玉祥(總理)等官員的多本正式護照,同時且與各國談判中國護照的發放權力。

國民政府暨政府遷臺前時期

1940年中華民國護照

中華民國護照與中華民國《國籍法》釐定有相當大關係,經過兩度修改後,以國民政府委員會為主體的國民政府中華民國政府於1929年定調中華民國國籍法方向與護照發放基礎原則。該國籍法多數條文今仍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適用。

1929年,在允許雙重國籍及出籍從嚴、復籍從寬的原則下,國民政府公佈了《護照條例》和辦理華僑登記。此兩措施,皆為將中華民國護照法制化之準備。其相關條例有《外交部編製外交統計圖表規則》,利用統計數字,來控管「出洋護照」數量,同年12月30日又陸續公佈《外交部頒發出國護照暫行辦法》和《外交部駐外使領館發給回國護照及簽證外人來華護照暫行條例》。其中,《外交部頒發出國護照暫行辦法》將出國護照分為「外交護照」、「官員護照」和「普通護照」3種。其中,以華僑、留學生適用的普通護照,最為普遍通行。規定有需出具2間商家保証且到達國外目的地後須向當地中華民國使領館呈驗護照以便登記、1年期滿後,需向當地中華民國使領館呈銷舊照換新照的規定。1930年,該辦法再度放寬,除了放寬國籍限制外,也將1年護照驗證期限延至3-5年,甚至視護照種類大幅度放寬(華僑護照即可放寬至10年)。

1930年,國民政府致力廢除不平等條約,逐漸收回在中華民國的各國護照發放權力,首度真正將出、入國的護照相關規範一致化,並將辦法及護照格式登載於海外各地華文報紙或印成通告發布。早年因為條件極為寬鬆,1933年,中華民國華僑持的中華民國護照雖只有12萬6000本,不過據統計,當時有條件申請中華民國護照者,達1000萬人。

1940年代,國民政府雖因中日戰爭影響,1948年正式行憲後改組的中華民國政府,又面對國共戰爭等擾,仍致力於護照制度正常化。1944年7月22日,位於重慶的國民政府頒發公佈《出國護照條例》,條例中規定護照之申請、核發、制定及管理,由中華民國外交部負責,並加入國際慣例的不得扣留、護照種類(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等規定。另外,發放機關制定上,中華民國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由中華民國外交部核發,普通護照,由中華民國外交部或駐外大使館領事館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此項達17條的條文,已是相當完備的護照基礎規範。

政府在臺時期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至今,護照總共改版18次[8]。早期在台灣發行的護照,以墨綠色為基底,正面外觀有國徽及「中華民國護照」燙金字樣。

1966年改版的護照,因提交版本並未注意國徽標準比例,使此版護照國徽外觀上類似中國國民黨黨徽。從此時開始至1995年改版前,護照的國徽部分為銀色燙金,字體方面則為金色燙金設計。「中華民國」改為橫式書寫,更首度將英文名稱納入護照封面設計,新增「REGULAR PASSPORT REPUBLIC OF CHINA」及「普通護照」字樣。

1969年改版,調整國徽比例,英文字樣改為「PASSPOR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並將護照封面下方開窗,使護照號碼露出。

1972年日本與中華民國斷交,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持中華民國護照前往日本前,需申請「渡航證明書」,與一般直接印於護照內頁的簽證不同,此證明書是浮貼於護照內頁,出入境章都蓋在渡航證明書上,並於出境日本時收回。在1998年4月,日本經由修法將法律對護照的定義「日本政府、日本政府承認的外國政府或有權國際組織發行的護照」增加「政令指定地域有權機關發行的等同於前項所列的證件」,之後日本頒佈政令將台灣指定為此類地域,達到雖無外交關係,但承認中華民國護照為台灣發行的有效合法證件,不再使用渡航證明書。[9][10]

1977年改版,將封面改回「中華民國護照」直式書寫,英文字樣改為「Passpor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並保留護照號碼開窗露出、國徽與字體燙金顏色不同之設計。

1982年簽發的中華民國護照

1980年改版,將護照號碼開窗露出之設計取消,並將護照號碼從封面打洞,貫穿整本護照。

1982年起,葡屬澳門政府單方面給予中華民國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待遇,得入境澳門30天。

1994年12月16日外交部宣佈,因護照遭偽變造事件層出不窮,犯罪手法亦趨多樣化,尤以人頭冒領或偽造身分證申領護照情形造成嚴重困擾。於1995年1月開始,發行「機器可判讀護照(Machine Readable Passport, MRP)」[11]。因應新版護照設計,中華民國護照字樣改為橫式書寫,並將國徽移至「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及「護照PASSPORT」兩行字中間,國徽紋路燙金也更改與字樣統一為金色。

2000年5月20日,陳水扁政府上任後,執政期間數度討論於「護照PASSPORT」下方加註「ISSUED IN TAIWAN」字樣[12]。此外,也曾討論將國徽圖案換為台灣島輪廓圖案,然而最終雙雙都並未實行。

2003年6月12日外交部舉行記者會,正式宣布加註「TAIWAN」字樣之護照自2003年9月1日起發行[13]陳水扁政府決定在封面國徽和「護照」二字之間加入「TAIWAN」字樣,目的在於顯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不同,使臺灣旅客在國外時不致被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籍,以免被錯認為不適用免簽證待遇致登機受阻,使持護照的中華民國國民能清楚地向各國海關說明自己是來自臺灣而非中國大陸,以避免遭到禁止入境或於國外時因遭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而惹來麻煩困擾[14][15][16]。政府稱措施目的在於便民,但引來泛藍陣營強力批判,同時也導致抵制預算審查。立法委員周錫瑋質疑,加註「臺灣」字眼將引發意識形態對立,同時勢必會讓對岸視為是一種不友善的舉動[17];立法委員馮滬祥批評說,此舉無異不顧臺灣安危,將害死臺灣;並呼籲在野聯盟應群起抗議,並以行動否決此案[18]。以美國為基地的臺灣獨立運動團體「正綠社」的陳姓顧問更抨擊,此舉非但不是走向臺灣獨立,反而是走回20世紀初期「殖民地護照」的老路;他還質問,如果此舉如此重要,長年在外的外交使節持有的外交護照是否應該更早完成更換[19]。外交部長簡又新說明,護照加註台灣字樣主要是為了讓國人在海外旅遊時方便,避免被誤解或混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持有人,這只是一項行政措施,外界不必有過度的政治解讀[20]

2005年9月開始,日本政府對中華民國實施免簽證措施[21]

2008年所發行的中華民國護照

2008年12月29日起,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在北、中、南、東部辦事處開始發行晶片護照(生物特徵護照)。該新版晶片護照最大特色在於底頁左上方植入一枚非接觸式晶片,用來儲存資料頁登載資料及持照人照片影像,資料一經寫入無法更改,並藉由無線射頻辨識讀取晶片中儲存的資料,並透過電子憑證機制驗證護照真偽。新版晶片護照外觀維持不變,僅於封面加印世界通用之專屬晶片護照標誌,內頁之圖案則全部更新,以台灣由北到南景點地標及風土民情為圖案主題。護照晶片儲存內容並無指紋、虹膜等項目,個人隱私可獲保障。該晶片有效讀取距離僅數厘米,在正常使用情形下,須先打開護照本,並以緊密接觸方式掃讀資料頁下方的機器判讀區資料,才能透過無線射頻讀取晶片資訊。另外,護照閉合時無法讀取晶片,可以阻絕外界的側錄或盜讀,有效保障國人隱私。[22]

2010年11月11日,歐洲議會通過對臺灣民眾的免簽證待遇[23] ;同月26日,經由歐盟部長理事會通過,12月22日歐盟公報發布,於2011年1月11日起,臺灣民眾可於歐洲28國免簽證旅遊[24][25]

2011年7月1日起,首次申辦中華民國護照必須辨認申請人身分,如果申請人不能到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也必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才能委託辦理。[26][27]

2012年10月2日,美國國土安全部宣布,自11月1日開始,符合資格的中華民國護照持有人,行前在ESTA登記並獲准者,將可享赴美九十天免簽證的待遇。[28]

2017年12月18日,外交部宣布將現有的晶片護照改版為第二代,除護照內頁圖案設計大幅度更新外,還增加「持照人第三影像」、「金屬化表面凸起」等防偽設計,於12月25日啟用[29]。2017年12月25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開放民眾換發第二代護照,但其中一張內頁照片誤植為華盛頓杜勒斯機場。2018年2月5日,外交部重新發行修正後的二代晶片護照。[30]

2020年,內政部宣布8月11日起,推出「首次申請護照一站式服務」。民眾可就近到任一戶政事務所,同時完成人別確認、申辦護照、註冊自動通關等服務[31]

2020年9月2日,外交部宣布提升護照的台灣辨識度,放大「TAIWAN」字樣並將「TAIWAN」 及「PASSPORT」字樣緊鄰,強調為「台灣的護照」,而中華民國的英文「REPUBLIC OF CHINA」縮小環繞在國徽周圍,維持尊崇性,更增添設計感,其餘沒有變化,於2021年1月11日正式開放申請。[32][33]

護照種類

2021年1月11日前發行的外交護照封面
2021年1月11日前發行的公務護照封面

普通護照

外皮為墨綠色。中華民國普通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在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前,除非符合護照條例第六條但書且符合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三章第三節所列各條之情形,並經內政部及外交部等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華民國護照之必要之申請資格外,原則上不予核發。其中,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若獲核發中華民國護照,依照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必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香港特區護照及澳門特區護照不適用之)繳銷,不得同時持有。[註 12]

自2008年起發行晶片護照後,晶片植入護照封皮底與內襯裏頁左上角之間,儲存護照資料頁基本資料及臉部影像。

外交護照

封面英文名稱為DIPLOMATIC PASSPORT,表皮為深藍色。適用對象如下[34]

  • 外交、領事人員與眷屬及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主管之隨從。
  • 中央政府派往國外負有外交性質任務之人員與其眷屬及經核准之隨從。
  • 外交公文專差。

上述所稱眷屬,以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為限[35]

公務護照

封面英文名稱為OFFICIAL PASSPORT,表皮為深褐色。適用對象如下[36]

  •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不符使用外交護照之人員及其眷屬。
  •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中華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

上述所稱眷屬,以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為限[35]

G類護照

中華民國國際處境之特殊性,所核發之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常有使用不便或拒絕入境的情形。故中華民國外交部核發G類護照給部分駐外人員。G類護照外觀與普通護照相同,差別為護照號碼為G開頭(普通護照為九碼數字無字母)。

加持第二本護照

中華民國官員或駐外人員因公務需要或趕辦簽證可申請加持第二本護照。但由於近年來臺灣出國者眾多,遂自2009年10月26日起,外交部參照美國以及澳大利亞等國家方式,有條件開放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申請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有效期間一年,自2013年3月31日起,效期放寬為1年6個月。其正當理由包括商務需要、國際政治問題、緊急事由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37] 。而根據規定,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期滿或遺失時,繼續加持要重新申請,不能直接換發或補發[38]

護照效期演變

《出國護照條例》施行以來,護照效期之演變是:

法源立法日期公布日期施行日期[註 13]外交、公務護照效期普通護照效期可否延期
出國護照條例》第十一條第三、四款 1944年06月28日 1944年07月22日 自公布日施行 1年(外交、官員護照,尚無公務護照) 03年 可,應在期滿以前,向國內外發照機關請求延期,每次一年。
出國護照條例》第十一、十二條 1952年02月19日 1952年03月03日 自公布日施行 1年(公務護照取代官員護照) 03年 可,每次延期加簽不得逾一年,延期加簽以三次為限。但持照人出國或由一外國前往他國,應於到達目的地一月內,向當地或附近之中華民國使領館呈驗護照免費登記,逾期不登記者,其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不予延期加簽。
護照條例》第十條 1967年06月30日 1967年07月10日 自公布日施行 1年 03年 可,得按規定申請延長之。
護照條例》第十一條 1989年06月09日 1989年06月23日 自公布日施行 3年 06年 可,得按規定申請延長之。但護照經持用滿十年者,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護照條例》第十一條 1994年12月27日 1995年01月11日 自公布日施行 3年 06年 不可,效期屆滿,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護照條例》第十一條
2000年04月28日 2000年05月17日 2000年05月21日 5年 10年,但詳情見下[39] 不可,效期屆滿,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自2019年4月29日起,普通護照之有效期間,除未滿14歲之孩童為5年外,均為10年。

護照規格

護照外觀

現行自2008年12月29日起發行之中華民國晶片護照之封面及封底為墨綠色,圖案和文字皆用燙金方式製作。封面中央印有中華民國國徽,並有印出中英文的「中華民國 REPUBLIC OF CHINA」、「TAIWAN」、「護照 PASSPORT」字樣,以及正下方印有「電子旅行證件」的標誌。護照封面的中文字體使用隸書體,舊版、新版英文則分別採用Franklin GothicURW Baskerville[40]

2020年9月2日,外交部宣布將於2021年1月發行提升台灣辨識度的新版護照,保留現行版本的元素及架構,包括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國徽、TAIWAN、護照、PASSPORT,以及顏色不變,主要仍是以凸顯台灣辨識度為原則。並放大「TAIWAN」字樣並將「TAIWAN」及「PASSPORT」字樣緊鄰,強調為「台灣的護照」,清楚且容易辨別。而英文正式國名「REPUBLIC OF CHINA」環繞於國徽外圈,維持尊崇性,更增添設計感。[41]2020年11月30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宣布提升台灣辨識度的新版護照將於2021年1月11日正式開放換發。[42]

護照內頁

以下介紹包含2008年12月29日起發行的第一代生物晶片護照、2017年12月25日起發行的第二代生物晶片護照,以及2021年1月11日起開放申請的提升台灣辨識度的新版護照之內頁。

個人資料頁

在個人資訊頁中,在左側為護照本人照片之外,另增列第二影像於右側以加強防偽功能。記載事項如下所示:

    
Passport
   國 REPUBLIC OF CHINA
照片形式/Type
P
代碼/Code
TWN
護照號碼/Passport No.
300000000
姓名/Name (Surname, Given names)
中文姓名
XXXX, XXXX-XXXX
外文別名/Also Known As
XXXXXXX XXXX
國籍/Nationality
REPUBLIC OF CHINA
身分證統一編號/Personal Id. No.
A000000000
第二影像
性別/Sex
M/F
出生日期/Date of birth
DD MMM YYYY
發照日期/Date of issue
DD MMM YYYY
出生地/Place of birth
TAIWAN
效期截止日期/Date of expiry
DD MMM YYYY
發照機關/Authority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P<TWNXXXX<<XXXX<XXXX<<<<<<<<<<<<<<<<<<<<<<<<(機器可讀區)
3000000003TWN0000000M0000000A000000000<<<<00(機器可讀區)
欄位內容或格式說明
型式P為英文Passport(護照)之意
代碼TWN台灣ISO 3166-1代碼
護照號碼九碼數字晶片護照為3開頭
姓名中文姓名與英文字母外文姓名中文姓名,以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資料為準,但無戶籍國民護照之中文姓名,應依《民法》及《姓名條例》相關規定取用及更改。[43]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44]所以持照人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者,應申請換發護照。[45]中文姓名不得加列別名。[43]

外文姓名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原則上採中文姓名之國家語言逐字音譯,除中華民國國語外,亦可使用《國家語言發展法》所稱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語言,如臺灣閩南語臺灣客家語臺灣原住民族語之逐字音譯。政府依據《中文譯音使用原則》,鼓勵使用「漢語拼音」,但尊重個人意願,亦提供通用拼音國音第二式威妥瑪拼音耶魯拼音等供參。[46]另外可加入外文別名,或者在出示證明文件時,記載非中文姓名音譯的外文名。[43]
註:扁政府執政時建議使用通用拼音,但原有護照外文姓名及其子、女之護照姓氏及英文戶籍謄本姓名或海外僑民姓名之譯音,得從其原有譯音方式及習慣。[47]

姓之後要加逗點,名與名之間空格或加短劃「-」皆可。[48]外文名字之間不加短橫,領務局亦尊重申請人意願,可於申請護照時免繕。[49]

外文別名申請護照可於護照資料頁上加印外文別名,若符合一般習用之習慣,無須提出證明,(如Peter Lin等);若為特殊情形,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今規定必須包含姓氏。[50],不同於加簽的外文別名。如果沒有加印,護照上就沒有此欄。
國籍REPUBLIC OF CHINA中華民國
身份證統一編號一英文字母九碼數字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的護照才有此欄。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的護照沒有此欄。持照人取得或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應申請換發護照,[51]不得加簽修正。[52]
性別M 或 F男性為「M」(Male),女性為「F」(Female)
出生日期DD MMM YYYYMMM表示英語月份前3字之縮寫
發照日期DD MMM YYYYMMM表示英語月份前3字之縮寫
出生地TAIWAN
FUKIEN
TAIPEI CITY
NEW TAIPEI CITY
TAOYUAN CITY
TAICHUNG CITY
TAINAN CITY
KAOHSIUNG CITY
臺灣省福建省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省及直轄市做為標示。[53] 出生於中國大陸,而出生時該地尚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統治或於清朝出生者,依中華民國政府劃分的各省、直轄市、地方特別行政區標註,如CHEKIANG(中華民國浙江省)。出生於中國大陸,而出生時該地已為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權所不及者,實務上標註之作法依身分證標注出生地之省、直轄市的漢語拼音(如公民记者周曙光持有之中华民国护照标注出生地为“HUNAN[54]”)。在外國出生者,依出生國(地區)標註,如SINGAPORE(新加坡), USA(美國)。[55]
註:1993年4月16日起,中華民國外交部因應民意,護照出生地登錄改成省、直轄市等省級行政區,而之前,護照出生地長期登錄為CHINA(中國)[56]。因此,舊護照出生地記載CHINA要換發新護照時,要提供出生證明、載有出生地之身分證或戶籍謄本,或以出生地具結書 據實聲明出生地[57]
效期截止日期DD MMM YYYY
發照機關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無論簽發地點是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香港澳門等地,護照核發地皆使用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之名義。但若在香港發行者,會另在第50頁加蓋中華旅行社印章(2011年7月15日前),後來即加蓋駐香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印章;在澳門發行者,加蓋駐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印章。而在駐外機關所發行時,以該機關英文名稱表示。2013年簽發的護照已無加印章。
持照人填寫欄位於護照第52頁
持照人簽名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無法簽名者,得按指印[58]

第一代晶片護照之光影薄膜部分,以TWN字樣和臺灣鳳蝶為主題,臺灣鳳蝶也做為正背面套印圖案;背景圖案為交通和晶片護照符號主題;另持照人簽名頁面背景主題則為科技主題。

自第二代晶片護照起包含現行晶片護照資料頁以「台北101」施放煙火為底圖,搭配「蝴蝶蘭」設計以及臺灣半導體晶圓幾何圖形。

簽證和註記頁面

第一代晶片護照從第4頁到50頁,皆為加簽、簽證和註記頁面,背景多為臺灣各景點和文化為主題,除了第50頁之外,其餘頁面背景圖案為雙頁跨頁式設計,浮水印皆為玉山主題。

請求聲明頁

第一代晶片護照內的請求頁面

打開第一、第二代晶片及現行護照之封面後,即可看見外交部之請求聲明,以正体中文和英文書寫之內容如下:

第一代晶片護照請求聲明頁之背景圖案為台北101中正紀念堂總統府圓山大飯店以及世界地圖,上方為台灣形狀連續排列的凸版印刷,下方則為TAIWAN字樣的隱藏字,具防偽功能。

注意事項頁和出國前小叮嚀

第一代晶片護照注意事項頁之背景為鳳蝶。

第一代晶片護照最後第2頁印有注意事項共9點,而第二代及現行晶片護照則將注意事項移動至第4頁並修正語句如下:

-{
注意事項

一、護照為重要之國籍身分證件,應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妥善保管,並將護照個人資料頁另行影存備用。
二、依國際慣例,護照使用至少須有六個月以上效期並取得所需簽證。
三、護照持照人簽名欄應由本人親簽,其無法簽名者,得按指印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簽持照人姓名,但不得由他人代簽亦不得塗改。
四、護照為公文書,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得依法扣留或註銷;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五、護照遺失,在國內請儘速向警察機關報案;在國外請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與駐外館處聯繫。
六、偽造、變造、買賣護照,以護照充抵債務、債權,謊報護照遺失,以及冒用或非法扣留他人護照者,將負相關刑責。
七、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前請先向駐外館處申請許可。
八、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出國請先經權責機關核准。
九、出國前請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www.boca.gov.tw/) 查詢旅外安全相關資訊並完成「出國登錄」;在國外遭逢急難,請立即撥打當地或鄰近的駐外館處緊急聯絡電話,倘未能與我外館取得聯繫,請直接或由國內親友與「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聯繫,國內免付費:0800-085-095(國外須付費:+886-800-085-095)以獲得必要協助。

中華民國外交部
}-

加上補救貼紙之第二代晶片護照、2018年2月5日起發行之第二代晶片護照及2021年1月11日起發行之現行晶片護照,在第5頁含有文字敘述如下:

-{
出國前小叮嚀

一、檢查護照效期(依國際慣例,至少六個月以上),並確認已辦妥簽證。若前往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國家(地區),務請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如回程機票、訂房紀錄及財力證明等。
二、建議備妥適當旅遊平安保險(含國外住院及緊急醫療後送之海外醫療險)。
三、請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官網下載「旅外救助指南」APP或加入領務局LINE官方帳號。(ID:@BOCA.TW),隨時掌握旅外安全資訊,並快速查詢我駐外館處聯絡資料,以利取得必要協助。
四、切勿接受陌生人委託提領行李或攜帶物品。
五、在國外旅行期間請注意遵守當地法律,切勿從事不法或與簽證目的不符之行為及活動,並隨時注意簽證效期,避免逾期停留。

外交部祝您旅途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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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頁和晶片封底

第一代晶片護照最後一頁為鳳蝶和TAIWAN字樣的隱藏圖案。

封底部分因嵌入晶片,因此加註以下警語,並在最下面加上晶片符號,第一代晶片護照另有TWN字樣隱藏字和中華民國實際控制領土範圍(臺澎金馬)的變色墨水圖案:

-{This passport contains a sensitive electronic chip, and should be treated with great care in the same way as a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 For best performance, please do not bend, twist, perforate or staple the passport. Neither expose it to direct sunlight, extreme temperature or humidity. Avoid electro-magnetic fields or chemical substance.

DO NOT STAMP THIS PAGE
}-

護照相片規格

根據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公告,新式護照用之照片規格與2005年內政部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相同。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2吋相片[58](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乙式二張。相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資辨識人貌。

屆齡役男

役男出境應行注意事項及兵役出國須核准註記

內政部公告自2019年4月29日起,取消護照加蓋或註銷兵役管制章戳作業。

因此在此前護照已加蓋兵役管制章戳之役男,因內政部已公告取消護照加蓋或註銷兵役管制章戳作業,無論是否已退伍(役)或免役,皆不須再辦理戳記註銷作業。

早前依據臺灣兵役制度,19歲以上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的役男屬於限制出境的狀態;當護照發給此類國民時,會在護照的註記頁蓋上以下印章:

並在護照背面貼上「役男出境應行注意事項」貼紙。

此類國民如為四個月內之短期出境,自2017年1月1日起應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線上申請,經核准後列印核准文件即可出境,無須持護照前往鄉(鎮、市、區)公所加蓋核准章;如為學校推薦出國者,由推薦學校函請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役男持憑核准公文及護照至全國任一鄉(鎮、市、區)公所加蓋出境核准章;如為出國就學者,應至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經核准後於護照註記頁加蓋核准章。

無戶籍國民

由於無戶籍國民在台湾地区並無戶籍或配賦身分證字號,不符合部分國家(如英國、歐盟、美國和日本等)的免簽證條件;因此在護照的第50頁(註記頁)將會贴有贴纸或蓋上以下印章:

自動通關

自動查驗通關免蓋章

申請自動通關之後,使用護照於中華民國各國境口岸自動通關查驗時,護照內頁可不必蓋上中華民國出入境章,因此在護照的第50頁(註記頁)將會蓋上以下印章:

護照使用方式

申请

申請時,必須提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證明文件,例如在中華民國政府核發的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舊護照、國籍證明書、華僑登記證、華僑身分證明書、父或母之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加上申請人本人出生證明或者其他經中華民國內政部認定的證明文件[59]

護照遺失時之處理方式

遺失補發之護照,主管機關及駐外館處得縮短其效期。[60]其是:[58]

  • 於國內遺失時:需立即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之後提具警察機關核發的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及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補發。
  • 於國外遺失時:需提具當地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及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向鄰近我駐外館處申請補發。

中華民國護照簽證待遇

截至2021年1月5日,普通中華民國護照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可免簽證落地簽證電子簽證入境的國家和地區數量為145個,在恒理護照指數當中名列第32位[61]中華民國外交部則列出共170個國家與地區可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電子簽證入境(部分需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這包含了需在入境前事先取得邀請函或簽證核准函等入境文件的國家,中华民国护照持有者入境中华民国的15个邦交国均免签证(除梵蒂冈外均不需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另外,喬治亞是目前唯一拒絕承認中華民國護照的國家[62]亞塞拜然摩爾多瓦則是難以取得其簽證的國家[63][64]阿森松島政府基於其政策,不向包括中華民國護照持有者在內的特定國家和地區人民簽發簽證。[65][66]中华民国护照亦是非联合国成员国中唯一可以免签证入境美国的护照。

爭議事件

台灣國護照貼紙

2015年設計者陳致豪表示護照封面上的「Republic of China」字樣,經常讓外國海關把台灣人誤認為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人因而經常必須多費唇舌解釋,有時甚至因此造成真正「無法順利通關」的窘境[67]。實際使用當中,有部分使用者順利通關;也有部分使用者被護照查驗官以“變造護照”為由阻攔,需撕掉貼紙方可過關。

護照底圖誤用照片事件

誤用護照內頁底圖(圖一)與美國杜勒斯機場航廈和塔台照片(圖二)高度相似。圖三為桃園機場第一航廈尚未改裝樣貌,圖四為機場改裝後樣貌。

2017年12月25日,第二代晶片护照开始发行。随后有网友发现护照内页“注意事项”页底图中,原應為桃園機場第一航廈及塔台的照片,疑似誤植為美国美國華盛頓杜勒斯機場,讽刺“台湾成为美国第51州[68]。对此外交部12月26日由副發言人歐江安回应予以否认,称图片絕對为桃园机场[69]。然而有桃园机场员工指称护照内页图片并非桃园机场,而且之前就曾有两座机场图片误用的情况[70]

之後《苹果日报》网站报道,外交部领务局工作人员已经私下向不具名的民进党立委承认照片误用,并将“回去想想办法”等同於承認發言人公開說謊[71]

12月26日晚,外交部召开记者会,承认用错图片并向公众道歉,同时联系中央印制厂重新印制,并延后签发新版护照。至于已签发的护照,外交部会联系民众免费更换[72]。27日外交部领事事务局长陈华玉自请处分,降为外交部参事[73]但後續又將前任領務局長龔中誠(已經在一年多前轉任駐加拿大代表)調職,其喊冤說早就離開職務一年多,連新護照都沒看過,造成有媒體質疑是民進黨藉機搞政治鬥爭清除不同立場的公務員。[74]

2018年1月24日,外交部宣布将用贴防伪贴纸的方式,蓋住护照内页“注意事项”页原本誤植的杜勒斯機場主建築,并在该页加注过去护照上未曾印制过的旅游安全宣导事项,而该贴纸預計1月底到2月初正式發行[75][76]。外交部還表示“加贴贴纸不影响护照效力,民眾出國不會有疑慮”,但严格来说,世界各地出入境机关审查护照标准不一,出入境工作人员可能不承认这一防伪贴纸,因此台湾民众凭贴有防伪贴纸的护照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可能会遭到入境受阻。而今后印刷的护照的第4、5頁,则使用桃园机场的照片[75][77]

禁入聯合國及其附屬組織

目前聯合國及其附屬組織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领有其宪章中“中国”的代表权,而中華民國非联合国会员,因此不得以中華民國護照作為證件進入聯合國及其附屬組織參觀或出席會議。[78]

護照正名

時至2020年4月,中華民國已在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中捐贈口罩援助世界多國,卻因英文國名中的「China」(中國),多次遭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此事掀起國內關於中華航空及中華民國護照正名的討論[79]

圖集

注释

  1. 《護照條例》第六條:「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者,在其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前,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3.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
  4.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5. 《護照條例》第六條但書:「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者,在其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前,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
  6.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中稱為大陸地區所發護照
  7.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領取普通護照時,應將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繳銷。」
  8.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稱為香港護照
  9.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稱為澳門護照
  1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
  11. 《護照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護照:指由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
  12.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持用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或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者,出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需使用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入台證」)。
  13. 中華民國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解釋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尚無《中央法規標準法》時,依據《法律施行日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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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物
  • 李盈慧:《國民政府的國籍法與華僑總登記》,1994年5月5日《亞洲研究》雙月刊
  • 2001年4月《武警學院學報》第17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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