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友好通商航海條約》(英语:Sino-American Treaty of 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简称《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美商约》,是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世杰與美國驻华大使司徒雷登1946年11月4日于南京簽訂的國際條約。
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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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46年12月2日 |
地點 | ![]() |
生效日 | 1948年11月30日 |
簽署者 | ![]() ![]() |
締約方 | ![]() ![]() |
語言 | 中文、英文 |
![]()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
历史
早在二战还在进行时,美国工商界就希望借与中国结盟的良机深入中国市场。在1943年的《中美新约》中规定,两国在战争结束后6个月内进行谈判,“签订一现代广泛之友好通商航海设领之条约”[1]。国共内战全面爆发后,国民党为了在内战中取得美国更大的支持和援助,于同年11月4日和美国签订了本条约[1]。
1946年11月5日,国民政府行政院批准了条约。1946年11月6日,中华民国国防最高会议批准了条约。1946年11月9日立法院表决通过该条约。美国国会于1948年6月2日有保留批准该条约。1948年11月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有保留签署该条约。1948年11月30日在南京交换批准书生效。有效期五年,期满前一年如一方不提出废止,期满后继续有效。
1947年2月1日,中共中央发表声明:“对于1946年1月10日以后,由国民党政府单独成立的一切对外借款,一切丧权辱国条约及一切其他上述的协定谅解……本党在现在和将来均不承认,并决不担负任何义务。”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在中国大陆遭到废止[2]。但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未曾公告废止此条约。1979年,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后,此条约事实上不再履行。
主要内容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主要内容有[2]:
- 国民待遇:中国与美国国民有权互相进入对方国家领土,并允许其不受干涉地在对方国家居住、旅行及经商。中、美国民在对方国家享受国民待遇,允许从事并经营政府所不禁止之商务、制造、加工、科学、教育、宗教及慈善事业,有权在当地租用土地。并享有个人隐私权、宗教自由权等权利,以及民事、刑事、税收、金融同等待遇。本项规定同时适用于一切法人及团体。
- 矿产开发最惠国待遇:中、美在对方国家享有矿产资源开发优先权,此项权利以任何第三国之待遇为参考。
- 税收特权:美国商品在华享有与中国国产商品同等的税率、待遇。中国商品在美享有与美国国产商品同等的税率、待遇。中、美国民在对方国家缴纳与国民同等的税收、费用。
- 船舶特权:中、美船舶可自由进入对方国家领海和内水,并经营对方国家之国内航线。在危难时,一方船舶可以无条件进入另一方不开放或禁止进入之水域。
各界反應
中国共产党坚决反对此条约,1946年11月26日,《解放日报》发表社论《评蒋美商约》,指出《条约》是历史上“最可耻的卖国条约”、“蒋政府把中国作为美国附属国的重大标志之一”、中华民族“又一次新的国耻”。[3]
条约签署人之一、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王世杰在日记中写道“因中美经济状况不同,所谓互惠实际上仍易成为片面之惠[4]。”
经济学家马寅初怒斥该条约是“不惜以全国老百姓的权益向美国交换武器杀同胞,与美国订立丧权辱国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以压倒我民族工业,忍心害理,莫此为甚”[1][5]。
參考與注釋
外部链接
- 条約全文
- 百年傳承 走出活路─中華民國外交史料特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國立故宮博物院)(中文)(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