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全称《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2],是中国清政府与英國在1843年10月(清道光二十三年)签定的不平等条约。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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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類型 | 不平等条约 |
簽署日 | 1843年10月[1] |
地點 | 香港 |
簽署者 | 耆英 璞鼎查 |
締約方 | 大清帝国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 |
語言 | 汉语、英语 |
中国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战败后,与英国签定了《南京條約》。南京条约雖然已經明訂條款,但僅能說是綱領,英國為求明確,于是在1843年由大清代表钦差大臣耆英和英国代表璞鼎查代表雙方,在香港簽訂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作为《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虎门条约)的附件。
本章程实际上于1843年7月22日已在香港公布[3],但在签订《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时,本章程被视为后者的一部分,因而以《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的签订日期为本章程的签订日期。
主要内容
该章程共15款,主要內容如下:
一、貨稅平均值百抽五,此即協定關稅。
二、停止舊有規費。
三、華英人民爭訟,雙方官吏合審,各按本國法律治罪,此即領事裁判權。
四、五口各准英停泊兵船一艘,以便約束水手人等。
文献资料
- 李隆生. . 秀威出版. 2010年1月1日: 89–. ISBN 978-986-221-352-0.
- 何勤华. . 商务印书馆. 2009.
- 陈龙渊; 吴兆契.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7 [2020-07-27]. ISBN 978-7-80050-915-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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