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

「人民團體」在中華民國法律中,屬人民團體法規範,所界定的非政府組織和機構,區分為三:職業團體、社會團體 、政治團體。

人民團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界定的由国家组织成立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华民国

民國三十一年二月十日(1942年2月10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的《人民團體法》,將人民團體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和政治團體三類;人民團體有發起人、章程會員,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和登記註冊后設立;人民團體為獨立法人,可以設置分支机构;人民團體應向內政部社會司登記立案,並公開資訊於內政部的全國性人民團體名冊查詢[1]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团体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2]

狭义的人民团体特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单位中的八个人民团体和群众性团体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属中共党委的党群口

广义的人民团体还包括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中国作协中国文联所属10个文艺家协会、中国记协中国对外友协外交学会贸促会全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政研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同学会中华职教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七个条文提及人民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条文规定了人民团体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范畴。通说是由国家组织成立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主要团体

参考文献

  1. . 內政部. [2013-11-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1-25).
  2. 布成良. . 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0-01-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19).
  3.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中国文艺网. [2020-1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9).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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