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耀文
仪耀文(1922年-1986年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官员,山西省新绛县人,曾任新绛县县长、中国共产党稷山县委员会第一书记、临汾地区革命委员会副书记、临汾地区行政公署副专员、临汾地委副书记。任临汾地委副书记期间,仪耀文犯下强奸罪、报复陷害罪。1984年,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今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仪耀文有期徒刑5年,仪耀文於两年后病死。
儀耀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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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1922年 中华民国 |
逝世 | 1986年12月21日 中国 |
职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官员 |
生平
1949年11月至1954年7月,仪耀文在新绛县供销合作社任主任。此后,他担任新绛县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至1955年3月。[1]1955年至1956年间,仪耀文担任新绛县县长。随后,他在中国共产党稷山县委员会任第一书记。60年代,他曾在晋南专区供销社担任主任。1977年6月,他被任命为临汾地区革命委员会副主任。1978年4月,中共山西省委下令将临汾地区革命委员会改为临汾地区行政公署,仪耀文的职务由副主任变成了副专员。1980年4月,他改而担任临汾地委副书记,任职至1983年9月。[2]
1977年10月,仪耀文在临汾地区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地委财贸部部长任上强奸了一名女青年。这名女青年时年19岁,原本在农村插队,后来在临汾地区的一个单位当临时工。仪耀文威胁要让她回农村,将她强奸;此后,他又以帮助安排工作等借口多次奸污了她。仪耀文的妻子王佩如,多次辱骂、推打这名女青年。女青年无奈将事情告诉了丈夫。1982年11月27日,女青年的丈夫打电话警告仪耀文。仪耀文和王佩如编造谎言,声称女青年的丈夫端着土枪在仪家外来来回回绕、准备收拾他。仪耀文利用职权,命令临汾地区公安局警察在11月29日追查女青年夫妇,要他们写下保证书不再威胁仪耀文。1983年2月3日晚,仪耀文夫妇闯入女青年家中;王佩如多次打骂女青年,踢女青年的自行车,摔坏她家的茶具,还用开水壶里的开水浇女青年的头。据《人民日报》1984年的报道,仪耀文夫妇的所为虽“在当地几乎‘路人皆知’”,但是临汾地委、地区纪委对此视而不见,直至中纪委前去检查才处理了此事。1984年6月20日,仪耀文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7月2日,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仪耀文构成强奸罪、报复陷害罪,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处仪耀文强奸罪4年、报复陷害罪2年,执行有期徒刑5年;王佩如构成报复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
刑期未满,仪耀文病死。1986年12月25日,临汾市的107名干部参加了仪耀文的遗体告别仪式。《山西年鉴1989》记载,送葬车辆共22辆,车头上挂着“有严重政治错误的两副挽联”,“浩浩荡荡游了半个临汾市”。临汾地委后来认定此事造成极坏影响,“对主要策划者和有关责任者分别给予了严肃处理”。[4]
参考文献
- . 中国绛州. [2014-1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1-29).
- . 北京: 中国统计出版社. 199: 1019.
- . 人民日报. 1984-07-27.
- . 太原: 山西人民出版社. 1990: 148.
中国共产党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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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郭政文 |
中国共产党稷山县委员会第一书记 1957年3月-1963年7月 |
繼任: 祁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职务 | ||
前任: 杨恒星 |
新绛县人民政府县长 1955年2月-1956年3月 |
繼任: 李毓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