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為代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總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成立日期1949年10月1日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网站中国政府网
国家机构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
最高国家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国家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领导人
国家主席习近平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
国家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
武装力量
武装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准军事部队中国民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政府

政治

政治主题

1949年10月1日毛澤東北京宣告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並於1954年9月27日頒布首部憲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国家權力機關,設有常務委員會;主要行使立法權,並選出國家元首(國家主席)、行政机关(國務院)、軍事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机构。國家主席為禮儀性和象徵性虛位國家元首[註 1],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联合行使國家元首職權[2]。現任國家主席為習近平,並因同時擔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和中央軍委主席而為最高領導人。現任國家副主席為王岐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首腦为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国务院总理主持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結構採分權制,依照憲法分別在各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轄市)、地级行政区(地级市、自治州)、縣级行政区(县、县级市、市轄區、旗)、鄉级行政区(乡、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产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3],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並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3]選舉分階段進行,在鄉鎮級、區縣級舉辦直接選舉[4][5]。当选的鄉鎮級、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再选出更高級別的人民代表大會,並由這些代表選出全國人大代表[3][6]。 。在实践中,中央政府能够通过官員任命有效控制地方政府,但地方政府也具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性[7]。根据英国广播公司的报道,民意调查显示,2003至2009年間約有80%至95%的公民對於中央政府的表現感到滿意[8]

历史

1927年11月,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彭湃广东省海丰县创立第一个苏维埃政权。其后二十多年时间,中国共产党通过不断的武装斗争,对抗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日伪政权及其它政权,在全国各地建立各类政权。1949年中国共产党取得第二次国共内战胜利前,各地解放区已建立起相应的地方政府体系。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9月30日,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选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等机构组成(后增设国家计划委员会),各机构名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建国初期,全国被分为六个大行政区,分别由华北、东北人民政府,西南、中南、华东、西北军政委员会管辖,同级设立了中共中央大行政区局和解放军大军区,以加强对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领导。

1954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人民政府结束,其法定职权分由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国防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就地方而言,各地在建国后逐步脱离军事管制状态,撤销军事管制委员会,设立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其行政机关,各地方设立人民法院、人民政府人民检察署作为审判和检察机关。行宪后,人民政府又改为人民委员会继续作为行政机关。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则成为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则分别为审判和检察机关。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革命委员会取代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作为集党、政、军一体的地方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被解放军军管,工作受阻。这一政府组织形式在稍后的七五宪法中确立下来,1975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检察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被撤销,改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权。

1978年宪法恢复了人民检察院建制,并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现行的1982年宪法则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现行《宪法》第九十五条还载明,“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现行宪法另行设置了地方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1997年香港回归和1999年澳门回归后,分别设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享受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政府行政受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范。

中央国家机构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的中央国家机构架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与现今国际社会主要采用的三权分立制度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用议行合一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其执行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據現行憲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最高立法權、最高決定權、最高任免權和最高監督權,并有议决宪法和基本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宣布特赦、全国总动员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有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之人事任命行使同意权,并有议决一般法律案、法律解释案,审查预算案、特赦案、条约案,于全国人大闭会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宣布特赦、全国总动员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的职权。在大部分时间内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职权。

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1954年至1975年间及1982年至今设置,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礼仪性”和“象征性”的虚位元首[9]。国家主席是国家机构之一,处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形式上是国家的最高代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中国国家元首的职权,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从事国事活动和负责外交礼节,但不负责包括行政军事等具体工作[10]。如果国家主席出现丧失工作能力、死亡或遭罢免的情况下,国家主席的职责由国家副主席代理。国家副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行职权,直至选出新的主席。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中南海是国家主席的非正式官邸,也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所在地。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并经全国人大任命,是最高国家行政首长[11]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国务院总理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行使行政职能。国家基本计划和政府一般政策,不论是对外政策国际条约、法律和国务院令,重要财政事项,还是荣誉称号、人民警察警衔和海关关衔的授予,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命等重要事项都由国务院及其总理进行。目前,国务院下设國務院辦公廳和25個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1個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国务院国资委)、16個直屬機構,4個辦事機構和若干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委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率者。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基本相同,实际上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产生或罢免。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罢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目前,中央军事委员会下设中央军委辦公廳和6个部、2个委員會、3个办公室、审计署机关事务管理总局

国家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为最高国家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为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掌理解释权、审判权、死刑复核权,处理抗诉、申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置院长、副院长,组成15人的审判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下辖12个审判庭,派出6个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掌理检察权、公诉权、死刑执行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置检察长、副检察长,组成检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辖10个检察厅。

地方各级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結構採分權制,依照憲法分別在各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产生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3]。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並對人民負責與受人民監督[3]選舉分階段進行,在鄉鎮級、區縣級舉辦直接選舉[4][5]。当选的鄉鎮級、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再选出更高級別的人民代表大會,並由這些代表選出全國人大代表[3][6]

现行地方各级国家机构设置

省级行政区国家机构
行政区类型 国家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及其分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
若干中级人民法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
若干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分院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非国家权力机关)
特别行政区政府廉政公署香港法院系统
澳门法院系统
律政司香港
检察院澳門
地级行政区国家机构
行政区类型 国家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地级市
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地区
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行政公署
(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分院
县级行政区国家机构
行政区类型 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市辖区
县级市

自治县自治旗
特区
林区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乡级行政区国家机构
行政区类型 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苏木
民族乡民族苏木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主席团)
乡级人民政府县级监察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不適用不適用
县辖区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区公所
(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不適用不適用不適用
街道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县级监察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不適用不適用

注1:一些地方在开发区(非行政区)设置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注2:机构设置依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乡级行政区派驻监察机构名称有监察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办公室、监察室等,作为县级监察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与乡级行政区纪委合署办公。

行政區劃

中国行政区划以省、地、县、乡四级架构为主[12],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全国一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333个地级行政区、2,851个县级行政区和39,945个乡级行政区[13]。其中,省级行政区分别是23个省份;為少數民族設立的5個民族自治區;為高發展地區設立的4個直轄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以及為香港澳門所設立的、高度自治特別行政區[14]。不過台湾省福建省金门马祖地区均由中華民國實際管轄[15],西藏自治区的藏南地区印度实际控制,海南省三沙市的部分岛礁由中華民國越南馬來西亞汶萊菲律宾控制。中國政府將中國劃分為東北華北華東華中華南西南西北等地區,將瀋陽市南京市武漢市深圳市成都市西安市列為區域中心城市[16],並將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廣州市重庆市列為國家中心城市[1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圖 層級 編號、名稱、簡稱、省會或首府

  省份(23個)
  自治區(5個)
  直轄市(4個)
  特別行政區(2個)
  實際控制、但具爭議性的領土
  主張具有主權、但未實際統治的地區,具爭議性的領土
自治區
直轄市
特別行政區

评论

正面观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治理下,中国大陆经过改革开放之后的三十年经济高速发展(世界最長持續年均增長率近10%的國家)[19],成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世界第一大工業國、世界第一大農業國(2013年净进口粮食7000万吨)和世界第二大服務業國(2013年数据),而且利用政策避免了許多新興國家的發展隱患[20]。调查显示,目前中国公众对中央政府的满意度很高[21]

在外交上,1949年後的中國大陸變得更為獨立自主,雖然在長達20多年的時間裡遭受到美國及蘇聯兩大國的封鎖,卻依然被視為冷戰中少數幾個獨立於兩陣營外的國家中最重要的一個;隨著經濟實力的發展中國大陸也日漸成為全球受矚目的大國之一,區域與全球影響力不斷上升。軍事上中國大陸也取得長足發展,國防安全不再是重大威脅。

1949年以前中國大陸的文盲率高達80%,至今下降至約3.58%。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中國大陸人民的平均壽命僅為35歲,至今達到73歲,比較第三世界國家平均為高約10歲,部分沿海都市人均壽命更接近發達國家水平[22]。中國大陸的城鄉醫療保健系統主要集中在疾病的預防上。中國大陸於1950年代末基本消滅血吸蟲病,但是近年又有死灰復燃趨勢[23]。於1994年基本杜絕絲蟲病[24],於1995年杜絕脊髓灰質炎[25]。中國政府正在計劃在短期內根治麻風病,在來年杜絕碘缺乏症。雖然人口的壽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由於1970年代以來實行的計劃生育政策,中國大陸的人口增長率正在穩步下降[26]。因此,中國大陸很大程度的解決了人口過剩和營養不良的問題。

负面观点

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官员与民众之间的矛盾被认为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27] 2013年11月12日,中国高票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任期自2014年至2016年。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在选举结束后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促进和保护人权并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积极开展人权领域国际合作。[28]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指出,中国政府目前面临的人权问题包括发展权、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问题、司法独立、死刑劳教、酷刑、集会与结社自由、维权人士问题新疆西藏问题、言论表达和网络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宗教信仰和家庭教会问题、律师权利、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问题、访民与黑监狱问题、非政府组织管理、计划生育与艾滋病、残疾人权利和精神卫生、强行拆迁及环境保护等[29]

註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自1954年開始設立,其功能為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共同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文化大革命期間,時任國家主席的劉少奇遭到拘禁後,該職位曾長期空缺、爾後更一度遭到廢除(參見:中國國家主席存廢之爭),直到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獲得確立。重新設立的主席職位並未擁有實際權限,而只是具有禮儀性和象徵性功用的虛位元首[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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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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