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议定书可以指几个不同的文件。
1852年5月8日,第一次什列斯威戰爭結束。其後五個歐洲國家,包括奧地利、法國、普魯士、沙俄及英國,與兩個波羅的海國家丹麥和瑞典,共同制定出該協議。該協議乃基於較早前(1850年)由奧地利及普魯士所定的倫敦議定書上作出之修訂。
該協議書在「歐洲的必要性及永久性原則」下肯定了丹麥聯邦的完整。協議訂明什列斯威公國(丹麥領地)、好斯敦公國、勞恩堡公國(德意志領地)將併入丹麥王國的共主聯邦內。然而,由於丹國的腓特烈七世無子嗣,故丹國將受新王朝所統治,這同時亦意味著諸公國繼承順序的變更。故此,新的丹麥國王將無法管理好斯敦及勞恩堡兩公國。鑑此,新的協議亦同時對公國的繼承順序作出修改。
該協議書亦確認了三個公國的獨立及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