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殘
僧残(巴利語:,梵語:),也作僧初残、众余、众决断、僧始终[1],音译爲僧伽胝施沙、僧伽婆沙、僧伽伐沙,现代音译爲桑喀地謝沙,是佛教出家众具足戒(别解脱戒)的第二类重罪的称呼,仅次于波罗夷罪。比丘有十三条,称为十三僧残;比丘尼有十七条,称为十七僧残[2]。
僧殘之名義爲犯戒猶如法命被殺,殘命岌岌可危,須迅速懺悔救護。[3]犯波罗夷罪者,必须逐出僧团爲惩。犯僧残罪者,需要六日六夜行摩那陲滅罪法(梵語、巴利語:,義爲“悅眾意”)[4],留在僧團內觀察,為大眾服務、行苦行,再在20人以上的僧團大眾前認罪懺悔,得到大眾的認可,方能滅罪,恢復僧尼資格。
十三比丘僧殘
- 故出精戒(Śukravisṛṣṭi)。不得手淫出精。
- 摩触女人戒(Kāyasaṁsarga)。不得摩觸女人。
- 与女人粗语戒(粗惡語戒,Maithunābhāṣana)。不得與女人說淫蕩的粗語。
- 向女人叹身索供戒(Paricaryāsaṁvarṇana)。不得勾引女人以身行淫。
- 媒人戒(Saṁcaritra)。不得充當男女關係的媒人。
- 过量房戒(無主房戒,Mahallaka)。不得在不適宜的地基上自建過於廣大的房屋。
- 有主僧不处分房戒(有主房戒,Kuṭikā)。不得向施主索取無必要的、過於廣大的房屋。
- 无根重罪谤他戒(無根謗戒,Amālaka)。不得無據誹謗。
- 假根谤戒(Laiśikam)。不得謠言誹謗。
- 破僧违谏戒(Saṁghabheda)。不得因僧人犯戒而破和合僧,且不受勸諫。
- 助破僧违谏戒(Tadanuvartaka)。不得幫助犯戒僧人破和合僧,且不受勸諫。
- 污家摈谤违僧谏戒(Kuladūṣaka)。不得回贈施主,破平等施,致使白衣有怨驅逐僧團;且不受勸諫。
- 恶性拒僧违谏戒(Daurvacasya)。不得以自高心惡意拒絕僧團的忠告,且不受勸諫。
十七比丘尼僧殘
- 媒人戒
- 无根重罪谤他戒
- 假根谤戒
- 言人戒
- 度贼女戒
- 界外辄解三举戒
- 四独戒
- 受漏心男食戒
- 劝受染心男子衣食戒
- 破僧违谏戒
- 助破僧违谏戒
- 污家摈谤违谏戒
- 恶性拒僧违谏戒
- 习近住违谏戒
- 谤僧劝习近住违谏戒
- 嗔心捨三宝违僧三谏戒
- 发起四诤谤僧违谏戒
参见
参考
- 原始仏教聖典資料による釈尊伝の研究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中央学術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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