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基本法,在港澳两地俗稱人大释法,可以指《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或《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澳門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特定条文作出法律解释来表明立法原意和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根據是《宪法》第67条第(四)項[lower-alpha 1]、《香港基本法》第158條[lower-alpha 2]及《澳門基本法》第143條[lower-alpha 3],这些条文明确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香港基本法》及《澳門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释法可由特区当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亦可自行释法,人大释法与港澳的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是事實上的港澳地區的終審。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澳門基本法

註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
  2.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3. 《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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