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對外事務

香港的對外事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香港基本法》自行處理相关事务[1]。香港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Hong Kong, China)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2]。香港特區成立以後繼續積極參與國際事務,與國際伙伴維持緊密聯繫。

香港的對外事務有別於外交事務,後者主要以主權國為單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按照基本法第2章第13條及第7章約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有特派員公署,負責與香港有關的政治與外交事宜。此外多國於香港特區設有外交代表機構,而特區政府接待外交人員的工作,則由政府總部的禮賓處負責。

港英時期對外事務安排

英國駐香港總領事館

殖民地時期,香港的外交事務由當時的宗主國英國負責。由於英聯邦各成員共尊英國君主為最高元首,因此在英聯邦內各成員之間派駐對方的外交代表機構稱為高級專員公署(High Commission),而非大使館領事館。因此1997年7月1日之前,英聯邦國家於香港派駐的最高外交使節為高級專員(High Commissioner)。英國亦設有英國駐港商務專員公署,專責處理英國和香港之間的商務關係。而香港對外則由當地英國大使館或高級專員公署的一個特別辦公室負責。

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後,香港不再為英聯邦成員,英聯邦國家駐港的高級專員公署更名為總領事館,駐守各國的英國大使館對外代表香港的相應組織亦同時取消。

主權移交後涉及對外事務機構

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簡稱「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是中央政府於香港特區行使外交權力的機構。根據其官方網站,特派員公署的主要工作包括:

  • 協助特區官員以中國政府代表團成員身分參加以主權國家為單位的國際會議。
  • 授權特區政府對外談判及締結雙邊協定。
  • 處理外國於港設立外交機構事務,協助特區政府爭取各國給予香港特區護照免簽證,頒發各類簽證證件
  • 轉達有關外國領導人、重要來賓、專機或軍機、軍用船隻訪港事宜,受理外國於港設立通信系統事宜。
  • 就中國外交或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發佈新聞,審批外國記者赴內地申請,辦理香港記者隨國家領導人出訪事宜。

對一般民眾而言,特派員公署與日常生活最密切的工作是為外籍人士辦理赴內地簽證,及為內地或台灣的公民辦理公民出國或台灣人赴內地證件事宜。內地、澳門特區人士、台灣及外籍人士抵港及居港簽證等事宜由香港特區政府的入境事務處負責,而香港永久居民中拥有中国国籍者赴內地的通行證簽發事宜則由香港香港中國旅行社(中旅社)代辦。不由外交部特派員公署負責。

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

香港駐倫敦經濟貿易辦事處

經濟貿易辦事處(海外)隸屬政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旨在增進各地具有輿論影響的人士對香港的認識,藉以促進香港的經濟和貿易利益,又密切留意可能影響香港經貿利益的發展,以及與工商界、政界人士和傳播媒介保持密切聯繫。同時,這些辦事處也定期舉辦活動,提高香港的形象。香港的外交事務由中央政府負責,但因為仍可獨立處理非政治的對外事務,故香港在海外設立了多個常駐經濟貿易辦事處以便辦理香港與當地之間的經貿關係[3]

而駐中國內地和台灣的辦事處則屬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轄下,位處中國內地和台灣的常駐部門,專責與香港有關的經濟及貿易等事務,也負責港人急難救助和補辦臨時回港用的證件(除駐上海和台北的辦事處):

國家/地区 地點 轄區
 澳大利亚 悉尼  澳大利亚
 比利時 歐盟 布魯塞爾  比利時 保加利亚  賽普勒斯 法國 希臘 爱尔兰 義大利 卢森堡 馬爾他 荷蘭 葡萄牙 羅馬尼亞
 英國 倫敦  丹麥 爱沙尼亚 芬兰 拉脫維亞 立陶宛 挪威 俄羅斯 瑞典 英國
 俄羅斯(籌備中) 莫斯科
 德國 柏林  德國 奥地利 捷克 匈牙利 波蘭 斯洛維尼亞 斯洛伐克 瑞士
 日本 東京  日本 
 (籌備中) 首爾
 新加坡  新加坡 泰國 老挝 柬埔寨 緬甸 越南
 印尼 東盟 雅加達  菲律賓 印尼 马来西亚 文莱
 泰國 曼谷
 瑞士 日內瓦 世界貿易組織
 美國 紐約  亚拉巴马州 密西西比州 阿肯色州 密苏里州 康涅狄格州 新罕布什尔州 特拉华州 新泽西州 佛罗里达州 纽约州 佐治亚州 北卡罗来纳州 伊利诺伊州 俄亥俄州 印第安纳州 宾夕法尼亚州 艾奥瓦州 罗得岛州 肯塔基州 南卡罗来纳州 路易斯安那州 田纳西州 缅因州 佛蒙特州 马里兰州  马萨诸塞州 西弗吉尼亚州 密西根州 威斯康星州 明尼苏达州
舊金山  阿拉斯加州 新墨西哥州 亚利桑那州 北达科他州 加利福尼亚州 奧克拉荷馬州 科罗拉多州 俄勒冈州 夏威夷州 南达科他州 爱达荷州 得克萨斯州 堪萨斯州 犹他州 蒙大拿州 华盛顿州 内布拉斯加州 怀俄明州 内华达州
華盛頓  美國
 加拿大 多倫多  加拿大
 印度(籌備中) 孟買
 阿联酋(籌備中) 杜拜
中国大陆 北京1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
沈陽2
廣州 福建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雲南省
福州3
深圳3
上海 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山東省
濟南4
成都 四川省重慶市貴州省陝西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區
重慶5
武漢 湖北省湖南省山西省江西省河南省
長沙6
鄭州6
臺灣 台北7 臺灣

^ 注解1:全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
^ 注解3:為隸屬於駐粵辦的聯絡處
^ 注解2:為隸屬駐北京辦事處的聯絡處
^ 注解5:為隸屬於駐成都辦事處的聯絡處
^ 注解4:為隸屬於駐上海辦事處的聯絡處
^ 注解6:為隸屬於駐武漢辦事處的聯絡處
^ 注解7:全名為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禮賓處

禮賓處隸屬政府總部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行政署。禮賓處負責與各國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龐大領事團聯繫,並為這些領事團提供東道政府服務。禮賓處亦代表特區政府接待訪港的國家及國際顯要,並策劃和統籌外國皇室成員及政府高層領導人的正式訪港活動。

香港貿易發展局辦事處

公營機構香港貿易發展局在全球亦設有辦事處[4]

總辦事處
中東非洲
美國加拿大
拉丁美洲
澳大利亞
歐洲
亞洲
亞洲(續)

外國駐港外交機構

根據香港特區政府禮賓處網站的資料,直至2019年7月1日,駐港外國代表機構共有62間總領事館,57間名誉領事館及6間官方認可代表機構。 其中不丹與中國沒有正式邦交,但兩國於2004年4月27日就不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名誉领事一事以换文形式达成协议,因此不丹於香港設有名譽領事。

總領事館

亞洲
歐洲
非洲
美洲
大洋洲

名譽領事館

亞洲
歐洲
非洲
美洲
大洋洲

國際認可駐港機構

國際組織會員身分

香港特區政府可以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以地區為單位的國際組織[5]。以下是香港有會員身分的國際組織。

双边关系

與各國關係

主權移交以前,香港藉由身為大英國協的一員(殖民地)積極參與國際活動,與國際伙伴維持密切聯繫,有助鞏固其國際金融、貿易、航空及航運中心的地位,且英屬香港時期與各國關係保持良好。

主權移交以後,香港一如過往地積極參與國際活動,與國際伙伴維持密切聯繫,鞏固其國際金融、貿易、航空及航運中心的地位,但也逐步加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交流關係。例如:曾經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曾蔭權曾多次到西方及亞洲各國(包括英國美國法國俄羅斯日本澳洲等國)進行正式訪問,並多由國家元首政府首腦親自接見,顯示有關國家政府重視與香港關係。而前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到訪美國時,亦先後獲兩任美國總統單獨會見,屬外交上破格之做法。

香港自主權移交以來,外國貴賓來港訪問活動亦愈趨頻繁。國家元首方面,包括俄羅斯聯邦總統梅德韋傑夫、時任美國總統比爾·克林頓、時任法國總統希拉克、以及烏克蘭總統亞努科維奇等人先後來港。外國政府高層官員亦常到訪香港,包括美國國務卿希拉里·克林頓、時任英國首相貝理雅加拿大總理斯蒂芬·哈珀都曾來港。

以2009年為例,香港特區政府按照《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就財經、航運技術、郵政及葡萄酒相關業務等事宜的合作,與外國簽署了逾20項協議。此外,香港政府在取得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授權下,與外國簽署了8份關於民用航空運輸、促進和保護投資、移交逃犯、司法互助及互免簽證的雙邊協定。以2009年為例,香港特區政府代表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分,出席了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會議超過130次,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衞生組織國際民用航空組織舉辦的會議。此外,香港特區政府代表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出席了不以國家為單位的政府與政府之間會議超過790次,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世界海關組織所舉辦的會議。

與台灣的關係

雖然中華民國政府從未管治香港,但由於其政治地位,香港一直與之保持一定程度的交往,尤其是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退守台灣後,兩岸人員交流亦需取道香港,而中華民國與英國斷交後,駐港最高級機構「外交部兩廣特派員公署」在1950年1月7日關閉,自此中華民國並無正式官方機構駐港,1966年成立的中華旅行社是實際上是中華民國駐港的最高機構。直到2011年,方由中華旅行社轉名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香港主權移交後,對台事務分別由香港中聯辦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負責。不論主權移交前後,中華民國政府並不使用官方機構身份,而是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分別以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遠東貿易服務中心以及光華新聞文化中心的名義在香港運作[6]。相對香港政府並無在台北設立官方機構,只有香港旅遊發展局香港貿易發展局分別於台北設立辦事處及顧問辦事處[7],以處理相關事務。

2011年,中華民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於香港設置「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而香港則在中華民國設立「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

與澳門的關係

香港和澳門有著密切關係,經濟互相牽引,文化交流頻繁,兩地居民也使用相同語言(粵語)、文字和擁有相近的西方殖民背景。

澳門和香港只有一水之隔,但香港在落入英國管治之前,跟澳門並沒有甚麼聯繫。基於澳門於明朝中葉已開始被葡萄牙管治,於是到了第一次鴉片戰爭中英雙方簽署了《南京條約》,清廷割讓香港之後,澳門和香港雙方同時成為西方殖民地,外國官員,商人傳教士在當地的活動逐漸頻繁,並有小規模的經濟交流。到了1945年抗日戰爭結束,國共內戰爆發,各地難民潮此起彼落,間接為推動澳門和香港的經濟發展提供了人力資源。六七十年代,澳葡政府並沒有像港英政府一樣發展金融業和轉口業,只發展輕工業,使當時澳門和香港的經濟有著明顯的差距,有部分澳門人為改善生活而到香港尋找工作,有些甚至落地生根,直至現在,兩地居民亦不時互相通婚,使得互相有親屬於對岸。

其後澳門和香港相继回归,同時實行一國兩制。基於兩地地理位置相近,澳門的經濟實以香港牽引為主,雖然澳門既沒有股市也沒有人感染沙士,表面跟澳門沒有甚麼關係,但澳門的龍頭行業——旅遊博彩業卻大受打擊。直到現在,隨著澳門賭權開放,人力資源渴求,大財團到香港高薪挖角,近年數以千計的香港人已到澳門就業。

澳門通過二十三條立法後,部分持不同政見者因計劃參與澳門的示威遊行等原因遭到澳門禁止入境,參見香港人被拒入境澳門事件

與深圳的關係

深圳市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关系密切[8]。由于深港两地距离相近,经济规模相仿,又存在工资、物价水平的差异,以及一国两制等原因,形成了香港和深圳独一无二的城际关系[9]改革开放以来,港深合作取得巨大进展。从深圳经济特区建立至2007年,香港一直是深圳最大的贸易伙伴,深圳出口香港占总出口的44.4%[8]。2012年,深港口岸进出口贸易额超过2000亿美元,通关客流近2亿人次[10]。据海关统计,2015年,深圳口岸对香港进出口总量为1.1万亿元人民币[11]

近年来,由于水貨客在香港搶購奶粉與日用品、雙非家長帶小朋友到香港北區報讀小學以及自由行旅客一些不文明的行為,深港兩地矛盾激化[12]。深圳的“一簽多行”政策更促發香港民众多次示威[12]。对此,深圳市市長許勤認為, 深港合作愈來愈頻密,出現矛盾是正常,他相信兩地政府有能力解決[12]。不过有评论指出,香港特首梁振英不懂中港深層次矛盾,不明白港人的憂慮,“如果他死抱深港融合的舊思維,不保持香港的獨特性,特區政府的施政將會困難重重”[13]

與上海的關係

香港和上海有著密切的關係,且相互影響。香港早期的經濟發展,很大部分是由南遷香港的上海商人帶動;到了今天,許多港商亦有在上海投資[14]。1990年,朱鎔基访问香港时曾说:“香港之所長,是上海之所短;上海之所長,是香港之所需。”滬港兩地制度不同,基礎不同,經濟腹地不同,運作方式也不一樣,各有特點和長處。香港是亚洲区域性的金融中心,而上海现时还是以国内市场为主的金融中心[15]

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黄菊在2001年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时指出,香港不用担心被上海取代;沪港两地的关系是“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繁荣”;在金融、航运、服务、管理,以及高层次专业人才等方面,香港都较上海更具优势。[16]

香港居民於海外的保護

香港永久居民中主要為中國籍人士,然而亦有大批外國籍人士,其中包括350萬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超過100萬歸化外籍的華裔香港人,及數以十萬計的非華裔香港人。香港居民於海外的領事保護,因此較為複雜。一般而言如屬中國籍者(包括持有外國護照而又未申報國籍變更的中國籍香港居民),由當地中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提供保護,如屬外籍者,由持有國籍國家提供保護。然而,此標準亦有漏洞。以2004年印度洋大地震的事件為例,由於事值香港的聖誕節長假期,因此當時有大批香港居民身在各東南亞國家,其中既有中國籍,亦有外國籍的香港居民。當時不少外國籍香港居民需要聯絡在香港的親友,或需要返港,但已經丟失回港所需的錢財證件,甚至有罹難者需要辨認是否香港居民,此皆當地中國領事館或外籍香港居民原國籍領事館一時難以代辦的事項,令此批香港居民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結果於災後一周內,香港特區政府派出一支145人的隊伍到香港人最多的泰國災區成立支援中心,負責找尋港人下落、補辦證件、提供應急金錢、核對和辨認身分,並安排罹難者家屬認屍等。

為了解決這問題,目前特區政府保安局有一條支援熱線(852)1868(2005年8月前為+852 2829 3010),為境外的香港居民(不論國籍)提供全球支援服務,以確保港人於海外的人身安全。

参考文献

  1. 《香港基本法》第13條
  2. 香港基本法》第151條
  3. 香港境外辦事處,香港政府一站通
  4. 貿發局全球辦事處網絡,貿發網]
  5.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52條
  6. 香港事務局之功能為何? 存檔,存档日期2007-11-10.
  7. . [2007-06-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3-30).
  8. 钟坚陶青. (PDF). 深圳大学.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07年4月 [2016-10-1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6-10-11).
  9. 梁振英. . 新华网. 新华港澳. 2010年9月7日 [2016-10-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0-11).
  10. . 腾讯网. 新华网. 2012年6月30日 [2016-10-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0-25).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2016-01-28 [2016-11-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1-04).
  12. . 雅虎香港. now.com 影音新聞. [2016-11-03].
  13. 盧峯. . 苹果日报. 2012年10月2日 [2016-11-03].
  14. tse york ting. . 成大商学院. [2016-1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17).
  15. 任慧文. . 太平洋世紀出版社. 1998: 第328页 [2016-1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27).
  16. . 人民网. 中国新闻社. 2001年9月20日 [2016-1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年3月17日).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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