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庭審

全院庭審(en banc;法語:;全員合議體)在法律上是指一審判法院的所有法官面前(在全體法官席面前)聽審,而不是從全體法官中選出一個司法小組來審理案件。[1][2]相同的詞組<in banc,in banco 或 in bank>有時也會出現。全院庭審的審判通常用於異常複雜的案件,或被認為是更重要的案件。[2]

美國

美國的上訴法院在案件涉及具有特殊公共重要性的事項,或者司法小組的判決與先前法庭的判決相衝突時,上訴法院有時會授權"全院庭審"重審由司法小組(通常只由三名法官組成)做成的裁判。[3]在極少數情況下,上訴法院會命“全院庭審”來聽審,以之作為初始審判、而非由司法小組來進行第一次的聽審。

美國最高法院,及大多數美國的最高法院,這些法官們不會只以司法小組來進行審理;而是以"全院庭審"(除了法官生病或迴避的情況)的方式來聽審他們所有的案件。

註釋

  1. . [2018-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30).
  2. . [2018-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1-16).
  3. Fed. R. App. P. 35(a).

參見

  • 擴大庭(full court)
  • 法官席
  • 司法小組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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