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公司法 是規範公司成立、運作以及組織解散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及行为,保护了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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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6年1月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新修改有13章,219條。內容提及有限責任公司組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股權轉讓、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上市公司的特别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股份轉讓、公司董事、監視、高级管理人員的資格及義務、公司債卷、公司財務、會計、公司合併、分立、增資、減資、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等事項。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法立法,最早是1950年12月29日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54年9月5日公布)也是早期影响较大的公司立法。从1979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实施细则。
在没有公司法的情况下,為規範公司行為,某些法規及政策文件提出了一些公司行為規則。這些法規主要是:《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規定》(1985年8月25日公布,1988年6月3日废止)、《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和整頓公司的通知》(1985年8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6月3日)、《關於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1988年10月3日)、《國務院關於設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審批權限的通知》(1990年12月12日)等。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现行新公司法(2006年)的前身。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正案,于2014年3月1日实施。
香港
香港的公司法主要规定在1932年訂立的《公司条例》当中,该条例在颁布后经过多次修改。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233 條;並自民國二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公司法》第1條規定,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第2條規定,公司可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等4種。中華民國公司法基本上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主要的規範主體,為其中最多條文規範的公司類型。整部公司法從公司的設立(發起設立、募集設立),股東會和董事會的召集程序、決議方法以及權限,監察人的職權,公司的分割、合併、解散、清算,關係企業等相關的制度均有所規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這部分,尚會受到證券交易法的規制,此時證券交易法應該被視為公司法的特別法,而應優先適用。
2018年7月《公司法》修正,是近17年最大幅度修法,目的在強化公司治理外,也鬆綁新創公司募資及經營彈性,並配合今年底的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盼建置完善洗錢防制體制。[1]
参考文献
- 中央社. 2018/07/06 〈17年來最大規模 公司法翻修三讀通過〉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外部連結
-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文本全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中華民國《公司法》全文(民國107年(2018年)8月1日修正)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崔之元:〈美國29個州公司法變革的理論背景及啟發〉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