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公司法 是規範公司成立、運作以及組織解散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及行为,保护了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形式

公司法的概念是由英國的普通法系而來,在二十世紀發展迅速。目前常見的公司形式如下:

各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6年1月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新修改有13章,219條。內容提及有限責任公司組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股權轉讓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上市公司的特别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發行股份轉讓公司董事監視高级管理人員的資格及義務、公司債卷公司財務會計、公司合併分立增資減資公司解散公司清算、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等事項。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法立法,最早是1950年12月29日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54年9月5日公布)也是早期影响较大的公司立法。从1979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实施细则。

在没有公司法的情况下,為規範公司行為,某些法規及政策文件提出了一些公司行為規則。這些法規主要是:《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規定》(1985年8月25日公布,1988年6月3日废止)、《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和整頓公司的通知》(1985年8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6月3日)、《關於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1988年10月3日)、《國務院關於設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審批權限的通知》(1990年12月12日)等。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现行新公司法(2006年)的前身。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正案,于2014年3月1日实施。

香港

香港的公司法主要规定在1932年訂立的《公司条例》当中,该条例在颁布后经过多次修改。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233 條;並自民國二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公司法》第1條規定,公司是以營利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第2條規定,公司可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等4種。中華民國公司法基本上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主要的規範主體,為其中最多條文規範的公司類型。整部公司法從公司的設立(發起設立、募集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決議方法以及權限,監察人職權,公司的分割、合併、解散、清算,關係企業等相關的制度均有所規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這部分,尚會受到證券交易法的規制,此時證券交易法應該被視為公司法的特別法,而應優先適用。

2018年7月《公司法》修正,是近17年最大幅度修法,目的在強化公司治理外,也鬆綁新創公司募資及經營彈性,並配合今年底的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盼建置完善洗錢防制體制。[1]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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