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人
產生
監察權權限
- 募股設立時的調查與報告
- 調查公司業務與財務狀況
- 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 通知董事會停止違法行為
- 核對會計表冊及提出報告
- 公司發行新股時查核其財產出資
- 審查與清算完結時所造具的會計表冊
- 審查與清算人就任時造具的會計表冊
其餘權限
代表公司
在一般情況下,是由董事長代表公司,而在以下例外情形,監察人有權代表公司:
召集股東會
報酬請求權
監察人有權請求報酬,而監察人的報酬通常都明訂在公司章程裡,如果沒有明訂,則應該由股東會議訂定,且不得事後追認。
其他權利
監察人與公司,基於兩者之間乃是受任人關係,亦享有民法規定之受任人權利,包括代償債務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費用償還請求權等等。
未設置監察人之公司
有些公司並非採取行董事及監察人雙軌制,而是採行單軌制,而在單軌制的公司之中,依據證券交易法,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並規定人數不得少於三位,由其中一位擔任召集人,且應至少一位獨立董事具備財務或是會計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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