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地
元朝建立后,皇帝按照蒙古的习惯,将大量的土地连同居住在这些土地上的人民一起分封给诸王、皇后、皇太后、驸马和重臣,这些土地就称之为分地。分地的领主自置官府管理,领主自置的官吏经中书省奏准后,列入国家正式政府和官吏序列,如人匠总管府、怯怜口民匠总管府和提领所等机构。
分地的人民不缴纳国家税赋,但是要向领主缴纳地租、人头税,服各种劳役,负担较其他地区的人民较重,故逃亡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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