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
使用
東亞古代
刻,在中國古代已是時間單位,多由漏刻計時。
隋後普遍行百刻制,每一晝夜為100刻[1][2],即一刻為14.4分(14分24秒)。如在許慎的《說文解字》中說到「漏以銅壺盛水,刻節,晝夜百刻。」但因100不能被12(一日十二時辰)整除,後來一晝夜又被先後改為96、108、120刻。
至順治二年(公元1645年)頒行時憲曆後,改為日96刻,每時辰八刻(初初刻、初一刻、初二刻、初三刻、正初刻、正一刻、正二刻、正三刻;正初刻又叫初四刻,下一時辰之初初刻又叫正四刻)[3]。每刻一百分、每分一百秒。刻之下時間之表記,為該時間之前之刻後書「零」再書分秒,例如「未初初刻零八十三分」;或該時間之後之刻後書「內」再書分秒,例如「酉初四刻内九十三分六十秒」。
英语地区
英语中至今仍普遍采用“Quarter”(即1/4)一词表示1/4个小时,即15分钟,恰与“刻”相对应。
粵語及閩語
“刻”今日於粵語和部份閩語中已很少用,而被「字」(即5分鐘)所取代,稱一刻為「三個字」。
换算
- 1刻=15分
- 1小时=4刻
- 1时辰=8刻
文內注釋
- s:革象新書_(四庫全書本)/卷2#時分百刻
- . [2013-0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4-24).
- . [2017-1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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