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拉伦茨
卡尔·拉伦茨( Karl Larenz ,1903年4月23日-1993年1月24日)生于维塞尔市,卒于慕尼黑,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及法哲学家。
生平
卡尔·拉伦茨1921年中学毕业后即在柏林开始学习法律。曾求学于馬爾堡大學、慕尼黑大學及哥廷根大學,并于1926年11月取得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并在哥廷根大学继续完成其教授资格论文。之后任教于基尔大学。
卡爾·拉倫茨在納粹德國時被封為「桂冠法學家」(Kronjurist),並且是受官方肯定的「基爾學派」成員之一。另可參見黃瑞明 (教授)之研究:「納粹時期的拉倫茲:德國法學界的一頁黑暗史,台大法學論叢,2003年」。拉倫茨在二战后曾被禁止教学活动。战后继续在基尔任教授。1960年,受聘于慕尼黑大学担任教授直至退休。
主要著作
- 《新法学總论》,1935。
- 《法学方法论》,海德堡,1960。
- 《德国民法总则教科书》,慕尼黑,1960。
- 《德国债法总则教科书》,慕尼黑,1953年第一版。
外部連結
- 法理學經典導讀系列演講 (由台灣法理學會、台灣法學會與台大人權暨法理學研究中心共同提供)
- 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由台北大學陳愛娥教授導讀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