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華人國籍問題

印尼華人國籍問題,泛指在印尼獨立後,由於排華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改變,造成的國籍不明現象,這現象令各地印尼華人,都面臨各種不同的法律問題。

海外華人國籍認定

中華民國

根據《中華民國國籍法》,其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或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者,皆屬中華民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1]

歷史

印尼獨立前

清朝時代,只要是來自中國的移民者及其後裔,都會被認定為大清國的子民。中華民國成立後,中華民國政府繼承以屬人主義為主的國籍認定法律,並以此制定《中華民國國籍法》。直至今天,許多印尼華人仍然被界定為中華民國籍的僑民[2]

但與此同時,統治印尼的荷蘭王國,採用出生地主義國籍法,任何在印度尼西亞出生的人,都會被認定為荷蘭臣民(英語:),而清政府與荷蘭政府之間,曾就這問題所引發的領事保護權問題發生糾紛。印尼獨立前出生的華人,有權同時申領中華民國護照,以及荷蘭發出的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与印尼的雙重國籍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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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中华民国国籍法》遺留的問題,令印尼華人在印尼獨立後,身份非常尷尬。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了爭取印尼的支持,在1955年萬隆會議後,於印尼萬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容許持有雙重國籍的華人,在條約簽署後20年內,成年時選擇印尼國籍或中國國籍[3]。由於中國當局的鼓勵,不少印尼華人的子女,都選擇了印尼國籍。

1958年国籍法

1958年7月29日,印尼颁布了《1958年第62号法令:关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其原则以血统主义为主,入籍手续繁琐。[4]

1965年印尼排華後,印尼單方面終止有關协定,令印尼華人國籍問題懸而不決,直至中國與印尼復交的聯合聲明中,作有限度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通过并公布施行。

2006年的新印尼國籍法

2006年7月11日,印尼國會通過新的國籍法, 1958年国籍法徹底廢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華裔終享國民待遇[5]。《2006年第12號政令》修改了印尼原住民定義。根據新定義,任何人在印尼出生,並未有自願地接受其他國家國籍,都會成為印尼原住民,並且以原住民身份獲得印尼國籍。而新國籍法亦以1945年憲法作為基礎,而不是以1950年的臨時憲法作基礎。

由於新國籍法的定義,除了廢除華人在印尼被歧視的地位,而且持有印尼出生證明,而未有接受第三國國籍的印尼華人,都會重獲印尼國籍,印尼華人國籍問題,在印尼本土地區,大致告一段落。而新的印尼國籍法,亦徹底取代了歧視華人的《1958年第62號政令》,自此以後,印尼國籍證(英語:)的法定地位,亦正式廢除[6]。但有消息指,一些政府官员并不了解新法律的条款,一些印尼华裔仍受歧视性的待遇[7]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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