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
目前包含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立戶籍的所有人民,以及根據中華民國國籍法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未設立戶籍之無戶籍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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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與範圍
法律相关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三、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僅限《入出國及移民法》内適用)
中華民國國民中,有些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統治的臺灣、澎湖群島、金門群島、馬祖列島等地)[註 1]人民,有些為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無戶籍之國民。內政部表示:目前的「在台無戶籍國民」有好幾萬人[3]。
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通常依法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護照等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未滿14歲的國民在請領國民身分證前,則以戶口名簿作為替代之身分證明;但也有部分處於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權不可及之中華民國領土的無戶籍國民受限于《戶籍法》及《護照申領及核發辦法》而無法申領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護照。
國民身分之確認
第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要取得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身分,需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連續居住滿六個月。若在臺灣居留逾六個月,並申請取得自由地區戶籍獲准,即有承擔自由地區人民義務的責任。
陆港澳居民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两岸分治。中華民國政府认为拥有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三地的主权——一個中國,承認中国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以及香港居民與澳門居民(即两地拥有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有完全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而自1949年起,基于两岸分治的现实,中国大陆与台湾之间断绝了交通往来。前往台湾定居的中国大陆人士通常是拥有“反共義士”身份者。两岸民众的交通往来、定居到1980年代台灣解嚴后,方才逐步实现(参见:三通)。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控制下的中国大陆地区相反,中华民国与香港、澳門之间的交通往来从未断绝。1950年代至1970年代初,中華民國國家足球隊既有不少來自香港的選手。此外,不少有能力負擔前往臺灣船票的學生亦很願意到臺灣就讀大學或就業,因為當時港澳侨生在臺澎金馬地區他們仍然享有國民待遇,可自动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其中名人諸如科技界的林百里、演藝界的周華健、楊懷民、林煒等人或出生於香港,或出生於中国大陆,拥有或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再获得中华民国国民身分。1994年5月,中華民國內政部废止与侨生相关的《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4]。
1997年3月,立法院通過《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预备香港、澳门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后,规范与两地间的往来事宜。自此,中华民国政府方面,将港澳地区定位为“有別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不再是侨区[5]。僑務委員會不再向港澳居民核发“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護照加簽僑居身分”[6]。港澳居民待遇与外国人相类[5]。进出台湾本岛时,陆港澳居民使用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2002年12月,中華民國內政部制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5條规定,港澳回归前取得香港、澳門僑民身分之男子“適用本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回台定居或回台定居“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7]。2015年12月,僑務委員會《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3條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排除出中华民国侨民之列[8]。
2013年7月,司法院釋字第710號解釋中,大法官陳春生《部分協同暨部分不同意見書》说明,“一、大陸地區人民之法地位較為特殊 大陸地區人民依憲法增修條文既非外國人、又非本國人(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亦非無國籍人,故其自由權利之保障與限制,無法立即與本國人或外國人一概而論。二、大陸地區人民其自由、權利之保障與限制之法源不清楚 [……][9]”
詞彙之內涵與爭議
中華民國國民的簡稱、稱呼、及其內涵意義,在不同時期都有所不同。有人認為中華民國國民就等於臺灣人,也等同華人的身份。[10]
中華民國國民、臺灣人、中國人、華人等等稱呼在臺灣人及臺灣出身的海外僑胞之接受程度不一,有些人只接受臺灣人,也有些人接受臺灣人、華人、中華民國國民這三項,以上幾項均接受者亦有。
隨著近年來台灣解嚴后的政治化與本土化,政治意識形態的發酵之下,在臺灣,有部分人認為臺灣或中華民國都不適合使用「中國」等簡稱,還有些人積極推動具臺灣民族主義色彩的身分認同。[11][12]
民主進步黨及台灣指標民調於2012與2013年發布民意調查結果,報告顯示七成以上臺灣民眾均認為臺灣與中國大陸分屬兩個不同的國家。[13][14][15]而根據國立政治大學關於身分認同趨勢的的長期民調,2014年認為自己是臺灣人而不是中國人者有60.6%,是臺灣人也是中國人的有32.5%,是中國人而非臺灣人者有3.5%,無意見的有3.5%。認同自己是「中國人」者有日益減少的趨勢。[16]
2018年,根據天下雜誌的調查,報告顯示認為自己是台灣人的比例有56.4%創新低,認為自己是既是中國人亦是台灣人的有34.1%,是中國人而非台灣人者有6.7%,其他意見或拒絕回答的有2.7%。[17]然而同樣主題於2020年之調查,認為自己是台灣人的比例回升至61.9%,既是中國人亦是台灣人之比例回降至28.3%,是中國人而非台灣人者降至6.5%。[18]
權利與義務
依《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中華民國國民及其他居民的權利主要有參政權、考試服公職權、接受國民教育。
中華民國國民及其他居民有義務主要有納稅、服兵役、接受國民教育。
依據各項法律,並非所有國民均有相同的權利或義務,例如女性平時無需服兵役[註 2]、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未滿六年無完整公民權、因犯罪遭宣告褫奪公權者無參政及服公職權等。
注释
-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與「港澳地區」和「大陸地區」在法律上之權利義務有明顯差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 《兵役法》1933年制定公布時,尚無女子服役條款。1943年全文修正公布第二十七條:「女子戰時得徵調服任軍事輔助勤務」。1946年全文修正公布第三十三條、1951年全文修正公布第三十四條、1954年全文修正公布第五十條、2000年全文修正公布第四十八條都明定女子「平時得依其志願施以相當之軍事輔助勤務教育,戰時得徵集服任軍事輔助勤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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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廣播電臺. 2012-07-23 [2013-12-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11).
-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0-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繁体中文).
- . 中华民国大陆委员会网站. [2020-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2) (繁体中文).
- . 我的E政府,中華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發佈單位:僑務委員會. [2020-12-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1) (繁体中文).
-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0-12-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21) (繁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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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由時報. 2013-10-12 [2013-1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1-07).
- . 民主進步黨. 2012-03-29 [2013-1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1-11).
- . 台灣日報. 2012-03-29 [2018-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01).
- . 自由時報. 2013-10-12 [2013-1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1-07).
- . 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 [2012-05-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5-14).
- 李修慧.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2018-01-02 [2018-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02).
- 世代衝突,更勝南北 https://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98353天下2020獨家國情調查:台灣vs.中華民國 世代衝突,更勝南北. [2020-03-21]. 缺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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