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條例
印花稅條例是《香港法例》第117章,指定一些法律文件必須向香港稅務局交付印花稅,否則文件在香港不具法律效力,例如在法律訴訟時,法庭不會受理。 而且遲交印花稅款必需事前經批准,否則將被重罰。
印花稅條例 | |
---|---|
香港立法局 | |
本條例旨在綜合和修訂有關印花稅的法律。 | |
引用 | 第117章 |
制定機關 | 香港立法會 |
施行日期 | 1981年5月29日 |
立法歷史 | |
法案公布日期 | 1981年2月27日 |
呈交者 | 財政司夏鼎基爵士 |
首讀 | 1981年3月11日 |
二讀 | 1981年5月27日 |
三讀 | 1981年5月27日 |
修訂 | |
1981、1984、1985、1986、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0、2001、2002、2003、2004、2007、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8 | |
現狀:已施行 |
常用的印花稅法例條文
- 第117章 第2條 釋義
- 第117章 第4條 印花稅的徵收、繳付的法律責任及追討
- 第117章 第9條 逾期加蓋印花
- 第117章 第10條 文書的書寫、徵稅及加蓋印花方式
- 第117章 第11條 須列出影響印花稅的事實及情況
- 第117章 第14條 反對評稅而提出上訴
- 第117章 第15條 未加蓋適當印花的文書不得接納為證據等
- 第117章 第19條 關於香港證券的售賣及購買的成交單據等
- 第117章 第24條 如轉易契等的代價是債項等時可予徵收的印花稅
- 第117章 第27條 無償產權處置
- 第117章 第29條 關於某些售賣轉易契的證明書
- 第117章 第29F條 可予徵收印花稅的無償買賣協議
- 第117章 第44條 向獲豁免機構作出饋贈的寬免
- 第117章 第45條 相聯法人團體之間的轉易契的寬免
- 第117章 第52條 印花稅的減免
- 第117章 第53條 法人團體犯罪時的法律責任
- 第117章 第56條 與印花有關的罪行
- 第117章 第60條 罪行的懲罰
- 第117章 附表1 必須加蓋付印花稅的文件類別
案例
相比於利得稅,香港的印花稅相當平宜。 但是大額交易也可以是天文數字。 例如一宗避稅個案:Arrowtown Assets Ltd,一家地產發展商合營購買房地產,向賣方以配售股份(即是非金錢交易方式)等步驟,務求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45條,節省支付印花稅額$3.3億港元。 結果因為反避稅原則,香港終審法院裁定是項計劃觸犯普通法中稱為「拉姆齊原則」The Ramsay Principle,而最終仍需繳付鉅額印花稅。
有關文件
- 售賣轉易契(樓契)
- 住宅物業買賣協議
- 不動產租約 (租約)
- 香港證券轉讓書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