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覆核
嚴格的興訟時限
一般的司法程序都有較長的興訟時限(通常有1年或以上,而逆權侵佔案件甚至有高達12年的興訟時限),但司法覆核的性質並不一樣,為免妨礙行政部門,司法覆核的興訟時限有嚴格的規定:
- 行政部門在作出決定前不得興訟。行政部門若是只制訂了政策大綱,並未表明具體決定已經作出,仍不得興訟。
- 行政部門在作出決定後三個月(或其他法定時限)內必須興訟。如沒有合理理由(必需是相當極端的,例如興訟人被政府拘留而政府不容許他在某些時限興訟或申請法律援助作出興訟),逾期不受理。
任何人如果認為受到政府決定而受屈,他必須從速向法院提出申請司法覆核,否則他的權利可能被貶損。
香港
在香港,一般所謂的「司法覆核」全稱為「高等法院司法覆核程序」,針對的是政府行政部門的決定或行為合法與否(是否超越法律賦予的權力、有否履行法律赋予的責任、有否善用法律賦予的酌情權、有否違反法律原則等等),而非正確與否[1]。
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54條有提及,訂立《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2]。
在香港,司法覆核與違憲審查雖然都翻譯為英語的 judicial review,但違憲審查包括針對違反基本法的行為與立法,兩者不宜混淆。
案例
参考文献
- 陳弘毅等:《香港法概論》(香港三聯書店,1999),頁136。
- . [2007-08-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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