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是同的男女不得互相通婚的婚姻制度。

歷史

夏商时代,并无同姓不婚之制度。

中国西周时代起,才确立了这一婚姻制度,出於伦理生理两方面的考慮。如“同姓不婚,惧不殖也”[1];「男女同姓,其生不蕃」[2],认为同姓通婚将影响种族的繁衍和后代的质素。买来的妾室如不知姓氏,则用占卜的方式确定,以避免同姓婚姻[3]

古代违反这一规定者,轻则受到舆论谴责,重则受到法律惩处。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徒二年,同姓又同宗者以姦罪论。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但上古的姓和后世不同。上古时代,同姓必同宗,后世则同姓不一定有血统关系。所以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删去了这一规定。

最后,同姓不婚的制度在清末被废除。

朝鲜王朝,同姓可婚但同本貫絕对不可,否则视为不倫

越南古代儒者雖然提倡同姓不婚,但社會上並沒有嚴格執行。

現代

現代東亞各地法律皆沒有禁止同姓結婚,但一些較為保守的華人朝鮮族家庭會反對子女與同姓的人結婚。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在2014年的統計,全中華民國的同姓夫妻總共有17萬4350對,其中更有一對是同名同姓的夫妻。[4]

案例

  • 鍾理和與鍾台妹

1932年,鍾理和在結束私塾課業後隨父親遷居高雄州旗山郡美濃庄(今高雄市美濃區)經營笠山農場;並在當地認識了他日後的妻子鍾台妹。1938年,他與鍾台妹同姓結婚受阻,1940年與鍾台妹私奔前往滿洲國,鍾理和的小說《貧賤夫妻》、《同姓之婚》、《奔逃》及《笠山農場》等,皆取材自鍾台妹私奔結婚的真實故事。[5]

注释

  1. 国语·晋语四》
  2.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3. 《左传·昭公·昭公元年》晋侯有疾,郑伯使公孙侨如晋聘,且问疾......故《志》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违此二者,古之所慎也。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今君内实有四姬焉,其无乃是也乎?若由是二者,弗可为也已。四姬有省犹可,无则必生疾矣。......
  4. 管婺媛. . 中國時報. 2014-10-30 [2018-10-30] (中文(台灣)‎).
  5. 蘇福男. . 自由時報. 200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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