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简称矿山安监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国家局,现由应急管理部管理[1]。
主要领导 | |
局长 | 黄玉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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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2) | 李万疆、 黄锦生 |
机构概况 | |
业务上级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
组织上级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机构类型 |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
行政级别 | 副部级 |
联络方式 | |
总部 |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
邮政编码 | 100713 |
官方外网首页 | www |
机构沿革 | |
成立时间 | 2020年9月22日 |
影像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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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2020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应急管理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20〕21号),将应急管理部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同日,中办、国办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自当日起施行[1]。
2020年12月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正式揭牌[3]。
职责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承担下列职能[1]:
- 拟订矿山安全生产(含地质勘探,下同)方面的政策、规划、标准,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 负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
- 指导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制定矿山安全准入、监管执法、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和完善执法计划,提升地方矿山安全监管水平和执法能力。依法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监管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实施行政处罚、监督整改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 负责统筹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建设,制定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技术支撑体系,推进监管执法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 参与编制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指导和组织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统计分析和发布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情况。
- 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工作。指导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 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为副司局级,设置下列机构:
内设机构
- 综合司
-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 煤矿安全监察司
- 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
- 事故调查和统计司
- 安全基础司
- 机关党委(人事司)
派出机构
- 北京矿山安全监察局
- 河北矿山安全监察局
- 山西矿山安全监察局
- 内蒙古矿山安全监察局
- 辽宁矿山安全监察局
- 吉林矿山安全监察局
- 黑龙江矿山安全监察局
- 江苏矿山安全监察局
- 安徽矿山安全监察局
- 福建矿山安全监察局
- 江西矿山安全监察局
- 山东矿山安全监察局
- 河南矿山安全监察局
- 湖北矿山安全监察局
- 湖南矿山安全监察局
- 广西矿山安全监察局
- 重庆矿山安全监察局
- 四川矿山安全监察局
- 贵州矿山安全监察局
- 云南矿山安全监察局
- 陕西矿山安全监察局
- 甘肃矿山安全监察局
- 青海矿山安全监察局
- 宁夏矿山安全监察局
- 新疆矿山安全监察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察局
历任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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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参见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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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国务院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2020年9月22日至今 |
現任 |
前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
国务院非煤矿山与地质勘探安全监察部门 2020年9月22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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