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決原則
多數決原則(英語:)又稱「多數統治」,指群體處理事務時,依多數派意見為之。
多數制
雖然多數制經常被誤認為是過半數規則,但是兩者是有分別的。[1]多數制中,得票最多的獲選,無論是否超過票數的百分之五十。所以,當只有兩種選擇時,多數制才算是使用過半數規則。但是,當有兩個以上的選擇,在多數制下,只要取得最多票即獲選,不一定會超過票數的百分之五十。
過半數規則
過半數規則常見於議事組織,選擇的方案以取得超過半數選票通過。參與者討論並修訂提案的不同版本,直至最終版本出爐,交付組織成員以過半數規則決定通過抑或否決。通常使用此規則來支持或反對若干決定。有學者反對濫用此規則,因為一些民主社會的重要價值可能因此被犧牲,指出在政治上過半數規則可能導致「多數人暴政」,並提倡以憲法和更高的絕對多數對政府權力加以限制來減輕這些影響。
不過,有些投票理論家則認為,過半數規則實際上可能是保護少數者利益的最好規則。[1]這是如罗伯特议事规则等指引所訂明的規則。此外,大部分團體的议事规则訂明,在某些情況下,若有絕大多數(如三分之二)的票數支持,可重新討論已由過半數規則通過的提案。在非議事情況下,過半數規則多只用於公民投票。
多數決的限制
以下事項不適宜採取多數決[2]:
- 客觀存在的事實
- 自然界的法則
- 純屬個人,而與他人或公眾事務無關的事務
- 例:不能以多數決,要求某人必須吃什麼、穿什麼、住哪裡、和誰結婚等等。
- 科學上已知並經實驗證明的事實
- 以多數決來廢除多數決的原則
- 例:不能以多數決,決定說因為多數人都對政治不了解,因此以後所有的大小事務都由領導人或少數專家來決定,多數人不再參與政治等等。
- 限制或剝奪少數人的基本權利
- 例:不能以多數決,決定說諸如猶太人、吉普賽人、大陸新娘或黑人等某個少數民族必須離開國內、必須去死或者必須被當成奴隸或賤民等次等人對待,或者特定族群(女人、男人、少數民族、教育水平不高的人、沒有收入或收入沒有達到一定水平的人、特定政黨或理念的支持者等)不得參與政治、特定族群的成員不享有某項基本人權、特定族群的成員的基本人權必須剝奪、或者特定族群不是人等等。
- 可能的例外:一些說法指出,罪犯人權和弱勢者人權不該輕易等同,因此即使多數決原則因為有威脅少數弱勢者權益之可能而不適用於決定弱勢者的人權,死刑存廢依舊可透過公投這種訴諸多數決的做法決定[3],也就是說死刑存廢或其他牽涉到刑事司法與罪犯權益的議題在本質上,和法輪功是否該受到政府禁止等等因為可能影響基本權利而不能交由多數決決定的事項可能是不一樣的。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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