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婢
中国奴婢制度
出身和生涯
《說文解字》:「婢:女者卑也」;「古代稱罪人的男女家屬沒入官中為奴者」,即「男為奴,女為婢」[1];傭人身份的侍女通常是平民出身,而賣身為婢的侍婢則是賤民階級;當一個女性成為侍女後,主人往往會替她取一個新名字
中国奴婢制度在秦汉时代已有,战争俘虏、犯重罪的人会没为官奴,在官宮工場与皇家上林苑服役。私奴婢是破产农民投入豪強手下產生,成為私奴婢者,主人往往會為他們取新名字,稱為奴婢名,以示卑屈、順從,當服侍的主人更改時,新的主人有權更改其名字。如《紅樓夢》的花襲人,本名花珍珠,原是賈母的侍婢,後來送給賈寶玉,賈寶玉就為她取名「襲人」。家庭生活中,与男主人有性关系的婢女则被称为婢妾。
在律令制前主人杀奴隶没罪[2],但唐朝後期有著名女詩人魚玄機因殺害婢女,就被判處死刑處死,可見奴婢得到較多保障。之后主人不可再私自处罚(不可擅自黥面)。宋代漸以僱傭取締[3],但元代滅金的過程掠民為奴相當嚴重,被掠之金人稱之為驅口,又稱之為官戶或監戶,而蒙古帝國最大驅口來源為室韋部的世仇蔑兒乞人, 明清之后私奴婢制逐漸废止[4],有些轉為長工,到19纪世纪还有苦力制。
光緒三十二年上海發生黎王氏案,兩江總督南洋大臣周馥上「禁革買賣人口折」,修律大臣沈家本開始著手整理大清律例內關涉奴婢諸條,但碰到內外保守勢力及王親貴族等既得利益者制肘,此案一直被擱置到宣統年間,方奏請辦理。中華民國成立後,南京臨時政府依約法及臨時大總統宣言開始廢除奴婢制度,但北洋政府並未出台相關民法,而延續大清律例致不少人家仍有奴婢。1926年中華民國參與國際聯盟於日內瓦簽署《禁奴公約》,1928年北伐成功後,出台相關法律奴婢制被彻底廢除。
日本奴婢制度
日本奴婢制度在邪馬台国时代已有(卑弥呼有侍婢千人,死时以百个奴婢陪葬)。奈良时代律令制下五色之賤中奴婢分官奴婢与私奴婢;律令制崩壊后,900年代奴婢制度廢止,但奴婢改成農奴制、部落民继续生存至明治4年,日本的奴婢主要從事家内工作而不是社会生产主力。明治4年(1871年)差別階級解放令發布,包括諸多政策連同農奴制一同被名義上廢除。但娼優藝妓等人口買賣一直延續到二次大戰後。
朝鮮奴婢制度
奴婢在朝鲜半島很早出现,在扶余殺人与謀反犯人家族也没入為奴婢。
李氏朝鮮时代奴婢是贱民,李成桂在建国后实施奴婢辨正法,分配奴婢给功臣在功臣田上耕作。他们有些可以保留自己财產,婢女也有可能嫁给良民、中人或兩班,白丁成为贱妾。但因为從母法他们多数与自己同类结婚。奴婢来源有犯法的良民与债奴。
朝鲜的奴婢其实较接近农奴(他们是兩班与乡班财產逃走会被推刷,即是推奴,两班们也可以用他们交换家畜),朝鮮有專門機構捕盗廳与推刷都監管理奴婢,壬辰倭乱后批准以战功納粟脱籍,在1801年部分廢止官奴婢制度,在甲午改革后废除身分制度,在20世纪后正式废止官私奴婢制度。
注釋
- 辭海
- 《唐律疏义》卷六“名例”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又引《斗杀律》说:“部曲、奴婢殴主之期亲者,绞。詈者,徒二年。”
- 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三亦记载说:“五代诸侯跋扈,枉法杀人,主家得自杀其奴仆。太祖建国,首禁臣下不得专杀。至建隆三年三月己巳降诏,郡国断大辟,录案朱书格律、断词、收禁月日、官典姓名以闻,取旨行之。自后生杀之权出于上矣。然主家犹擅黥奴仆之面,以快其忿毒。”
-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食货一”就说:“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为贱。凡衙署应役之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长随与奴仆等,其有冒籍、跨籍、跨边、侨籍皆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