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雲
生平
婁雲由監生捐納從九品,分發福建署邵武縣拿口巡檢。道光六年(1826年)奉命赴臺緝匪有功,陞補崇安縣星村縣丞、惠安縣知縣、署福州府糧捕通判[1]。道光十六年(1836年)接替玉庚,陞台灣府淡水撫民同知。台灣府淡水撫民同知又稱淡水同知,為台灣清治時期的重要地方官員,官職品等為正五品,專司負責北台灣內政,為駐守於淡水廳的地方父母官。因為當時淡水廳管轄區域約今台灣基隆至新竹,因此實為北台灣的統治者。
婁雲道光16至17年間,積極整理地方鄉職,包括訂定莊規、辦理清莊,及對隘寮進行整飭[2]。任內捐設義渡、勸辦義倉,續修明志書院,道光十九年(1839年)因病離任,旋卒[1]。
舉人吳子光於淡水義渡記文中描述婁雲設大甲溪義渡之功,解決百姓長久渡溪的痛苦,並記載婁雲離職時百姓之不捨,曰部民捧香伏地,相與設祖帳,如儀數十里不絕於道,有哭失聲者[3]。
參考資料
- 書目
- 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台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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