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雲

婁雲所立《房裡溪官義渡示禁碑》

婁雲(1791年~1839年),秋槎浙江山陰(今屬紹興縣)人,清朝官員。

生平

婁雲所立新莊保元宮《淡分憲示禁-嚴禁截流塞狹圳道碑》

婁雲由監生捐納從九品,分發福建署邵武縣拿口巡檢。道光六年(1826年)奉命赴臺緝匪有功,陞補崇安縣星村縣丞、惠安縣知縣、署福州府糧捕通判[1]道光十六年(1836年)接替玉庚,陞台灣府淡水撫民同知。台灣府淡水撫民同知又稱淡水同知,為台灣清治時期的重要地方官員,官職品等為正五品,專司負責北台灣內政,為駐守於淡水廳的地方父母官。因為當時淡水廳管轄區域約今台灣基隆新竹,因此實為北台灣的統治者。

婁雲道光16至17年間,積極整理地方鄉職,包括訂定莊規、辦理清莊,及對隘寮進行整飭[2]。任內捐設義渡、勸辦義倉,續修明志書院,道光十九年(1839年)因病離任,旋卒[1]

舉人吳子光淡水義渡記文中描述婁雲設大甲溪義渡之功,解決百姓長久渡溪的痛苦,並記載婁雲離職時百姓之不捨,曰部民捧香伏地,相與設祖帳,如儀數十里不絕於道,有哭失聲者[3]

參見

參考資料

書目
  • 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台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引用
  1. (PDF). 東海大學圖書館館刊第 46 期, 2019年10月15日.
  2. (PDF). 《全球客家研究》,2015 年 5 月 第 4 期,頁 1-30.
  3. (PDF).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 《客家研究》 第八卷第一期, 2015年6月43-74頁.

外部連結

官衔
前任:
玉庚
台灣府淡水撫民同知
1836年上任
繼任:
龍大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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