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磐
安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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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徴仕郎兵科都給事中 | ||
籍貫 | 四川嘉定州 | |
字號 | 字公石,又字松溪 | |
出生 | 四月初十日 | |
逝世 | 卒年不詳 | |
配偶 | 程氏 | |
親屬 | 曾祖安浩,祖安尚民 父安祐,母陳氏;繼母鄭氏 |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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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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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由国子生中式四川乡试第二名举人。弘治十八年(1505年)乙丑科顾鼎臣榜進士。改翰林院庶吉士。娶吴氏女为妻。正德年間,曾任吏科給事中、兵科給事中,有直聲[2]。嘉靖初年,因議大禮被廷杖除名[3]。與程啟充、彭汝實、徐文華同為嘉定人,時稱嘉定四諫。約卒於嘉靖六年,葬於嘉定城东北平羌乡。杨慎撰墓志铭。万历初年,追赠太常少卿[4]。
著作
工詩,《旧峨山志》称其“撒手为盐,翻水成调”。著有《颐山集》、《颐山诗话》、《易慵奏义草》和《游峨集》等。
註釋
- 《弘治十八年乙丑科進士登科錄》:民籍,治《春秋》,年二十七歲中式弘治十八年乙丑科第三甲第五十七名進士。四月初十日生,行一,曾祖安浩,□□□□;祖安尚民;父安祐,教授;母陳氏;繼母鄭氏。重慶下,妻程氏,弟碩;礪;□。由國子生中式四川鄉試第二名舉人,會試中式第五名。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92):“安磐,字公石,嘉定州人。弘治十八年進士。改庶起士。正德時,曆吏、兵二科給事中,乞假去。世宗踐阼,起故官。帝手詔欲加興獻帝皇號,磐言:「興,籓國也,不可加於帝號之上。獻,諡法也,不可加于生存之母。本生、所後,勢不俱尊。大義私恩,自有輕重。」會廷臣多力爭,事得且止。”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92):“嘉靖元年,主事霍韜言,科道官褻服受詔,大不敬。磐偕同官論韜先以議禮得罪名教,恐言官發其奸,故摭拾細事,意在傾排。帝置不問。尋因事言:「先朝內外巨奸,若張忠、劉養、韋霦、魏彬、王瓊、寧杲等,漏網得全要領。其貨賂可以通神,未嘗不夤緣覬複用。宜嚴察預防,天下事毋令若輩再壞。」帝納其言,命錦衣官密訪緝之。中官張欽家人李賢者,帝許任為錦衣指揮。磐極言不可,不聽。錦衣千戶張儀以附中官張銳黜革,禦史楊百之忽為訟冤,言;「儀當宸濠逆謀時,首倡大義,勸銳卻其饋遺。今銳以是免死,儀功不錄,無以示報。」磐疏言:「百之憸邪,陽為儀遊說,而陰與銳交關,為銳再起地。」百之情得,乃誣磐因請屬不行,挾私行謗。吏部尚書喬宇等議黜百之,刑部謂情狀未明,宜俱逮治。帝兩宥之,奪百之俸三月,磐一月。……錦衣革職旗校王邦奇屢乞複職,磐言:「邦奇等在正德世,貪饕搏噬,有若虎狼。其捕奸盜也,或以一人而牽十餘人,或以一家而連數十家,鍛煉獄詞,付之司寇,謂之『鑄銅板』。其緝妖言也,或用番役四出搜愚民詭異之書,或購奸僧潛行誘愚民彌勒之教,然後從而掩之,無有解脫,謂之『種妖言』。數十年內,死者填獄,生者冤號。今不追正其罪,使得保首領,亦已幸矣,尚敢肆然無忌,屢瀆天聽,何為者哉且陛下收已渙之人心,奠將危之國脈,實在登極一詔。若使此輩攘臂,一朝壞之,則奸人環立蜂起,堤防潰決,不知所紀極矣。宜嚴究治,絕禍源。」帝不能從。其後邦奇卒為大厲,如磐言。……帝驛召席書、桂萼等,磐請斥之以謝天下,且言:「今欲別立一廟於大內,是明知恭穆不可入太廟矣。夫孝宗既不得考,恭穆又不得入,是無考也。世豈有無考之太廟哉。此其說之自相矛盾者也。」不聽。曆兵科都給事中。以率眾伏闕再受杖,除名為民。卒於家。”
- 《嘉定府志》“封荫”篇
- 《嘉州安氏族谱》
- 《明故吏科给事中西坪安公墓铭》
嘉定四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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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汝寔 - 程啟充 - 徐文華 - 安 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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