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
尺是東亞傳統長度單位,即十寸,寸最初是以成人的寸口位置作為度量[1]。起源於中國殷代,之後各代制度不一,傳到日本、朝鮮半島、越南等地後,在各地又各自有所變化。
现今出土的西汉实物尺中,有长度为23.1厘米的铜尺和23.2厘米的错金铁尺。
咫約為成年女子掌的長度,約為八寸。〔中妇人手长八寸谓之咫,周尺也。——《说文》〕 。「咫尺」在文學常用來比喻很近的距離。
演變
中國
周尺是周朝的天下正尺,[2][3]也为历代王朝所遵循。[4][5]周尺约为汉尺八寸。[6][7][8]尺、寸、尋、丈是度量的基本单位。[9]十分為寸,十寸為尺,[10][11]十尺為丈,九寸则为黄钟之长。[12]推出黄钟之笛管长九寸。[13]两倍黄钟也就是尺八。[14]汉代以后,尺的长度越来越长。刘歆的累黍為尺法被采为定说。[15][16]北魏时,拇指与中指一叉相距为一尺。[17]自南北朝起,天文尺与常用尺自成系统。唐代法典《唐六典》沿用汉制,规定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用于音律、中药、冠冕的度量。[18]宋初沿唐制,以太府寺为度量衡器的制作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其颁发的尺子即称“太府寺布帛尺”,由于征收布帛之事为三司(盐铁、度支、户部)管,故称“三司布帛尺”。[19]宋代,累黍為尺法遭到怀疑。[20][21]据明朱载堉《乐律全书·律学新说》记载,明代常用尺分营造尺、裁衣尺和量地尺三种。《律吕精义》说营造尺与大明宝钞墨边外齐,裁衣尺与其纸边外齐。明营造尺与宋三司布帛尺相近,凡田亩、布帛、营造,往往用此尺。[22]曲尺也就是矩形尺,[23][24]类似现在的直角尺。多用于建筑营造,矩就是木工用的曲尺。[25]至于朝廷裁制官服所用尺度,因与礼制有关,不能随意更动,所以基本采用小尺。大尺一尺是小尺(亦称黍尺)的一尺二寸。明代尺的标准尺度,营造尺为32厘米,量地尺为32.6厘米,裁衣尺为34厘米。[26]
雙手張開之間的長度稱為一尋,[27][28]明張自烈《正字通》:「古以周尺八尺為一仞,中人之身,長八尺, 兩臂尋之,亦八尺」故有身長八尺、六尺之孤、昂藏七尺、丈夫之說,而倍尋曰「常」,「尋常」之長度,故丈量身高等用的是小尺(律尺),而非營造用的魯班尺、大尺,而矮胖宋江的六尺身高155公分不到,不滿五尺的武大郎就更矮了,再比如呂布與赤兔馬都一丈高,關羽九尺二寸,都不可能以30公分作一尺計算。
历代尺寸与今日公制转换
古代以曲尺六寸六分五厘弱为周尺一尺,以周尺一尺二寸为古尺一尺。[29]
- 商湯的尺:約32厘米(依照樂律全書,明朝營造尺為32厘米等於商湯尺)
- 夏禹的尺:約25.6厘米(商湯尺去2寸為夏禹尺)
- 周代的尺:約20.48厘米(夏禹尺去2寸為周尺)
- 漢代的尺:約23.09厘米[30]
- 隋代的大尺:約29.4厘米
- 隋代的小尺:約24.6厘米
- 唐代的大尺:約29.4厘米
- 唐代的小尺:約24.6厘米
日本
古代日本丈量身高用的尺應與中國差不多。[32][33]比如上杉謙信高六尺,常有人以正倉院保留的唐尺約30公分,認為他高180公分,而正倉院保存的古物唐尺八最長就43.7公分程度,換算一尺為24公分左右(或以十個銅製錢直徑為一尺,各代制錢不同,比如永樂錢2.5~2.55cm,寬永通寶2.2~2.4cm可以反映當代尺寸差異),後世依其鎧甲等估算只有156公分的身高,八代將軍德川吉宗史載六尺高,而大樹寺歷代將軍的等身大牌位,吉宗的牌位是155.5cm,其餘牌位和考古出的遺骨是相符的。造成誤差的主要原因是明治時期把一尋定義為六尺。
- 大宝律令的大尺:約35.6厘米,由高麗尺轉變而來,主要用於土地的計量等。
- 大宝律令的小尺:約29.6厘米(小尺一尺二寸 = 大尺一尺),由唐尺轉變而來,在平安時代以後開始普及。
- 又四郎尺、鉄尺:約30.258厘米,在永正年間,由京都的木匠又四郎所制定,主要由木匠使用。
- 享保尺、竹尺:約30.363厘米。
- 折衷尺:約30.304厘米,由伊能忠敬將又四郎尺與享保尺的長度平均後所制定。根據明治度量衡取締條例,其成為曲尺的根據。
- 鯨尺:約37.88厘米(曲尺一尺二寸五分),明治度量衡法將其定為25/66米。在江户时代用于裁衣的和裁尺法,主要用于吳服的製作。[34]明治度量衡法规定尺、衡、贯为量度基本后,鯨尺规定为布帛限用,为曲尺一尺二寸五分。[35]1958年尺贯法废止后,丧失法定地位。
- 吳服尺:約36.4厘米(曲尺一尺二寸),主要用于吳服。為鯨尺的一種。
- 曲尺(明治度量衡法):約30.3厘米(定為10/33米)。在勘察了又四郎尺、享保尺、折衷尺等後於明治時期所制定,本为营造尺。日本現在通常所說的「尺」多指曲尺。
- 現代: 1尺 = (10/33) 米[36]≒ 0.303030米
衍生意涵
注釋
- 《说文解字》:「尺,十寸也,人手却十分动脉为寸口。十寸为尺,所以指斥规榘事也。」
- 《說文解字》“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以人之體為法。”
- 《隋书》:世称有田父於野地中得周时玉尺,便是天下正尺。荀勖试以校尺所造金石丝竹,皆短校一米。
- 《宋史》“而若訥卒用漢貨泉度尺寸,依隋書定尺十五種上之,藏于太常寺:一、周尺,與漢志劉歆銅斛尺、後漢建武中銅尺、晉前尺同。”
- 《大明会典》“凡尺皆以周尺為度”。
- 《说文解字》“中婦人手長八寸,謂之咫。周尺也。”
- 《白虎通》(通典禮十五引):「夏法日,日數十也。日無不照,尺所度無所不極,故以十寸為尺。殷法十二月,言一歲之中無所不成,故以十二寸為尺。周據地而生,地者陰也,以婦人為法,婦人大率奄八寸,故以八寸為尺。」
- 《礼记·王制》:“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 孔颖达 疏:“古者八寸为尺,今以周尺八尺为步,则一步有六尺四寸。”
- 《荀子》“尺寸尋丈,莫得不循乎制度數量然後行。”
- 《孔子家语》:孔子曰:"夫布指知寸,布寸知尺,舒肱知寻,舒身知常,斯不远之则也。"
- 《大戴礼》“布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肘知寻。”
- 《漢書·律曆志》“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長短也。本起黃鐘之長。以子穀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
- 律吕证辨 的存檔,存档日期2014-11-29.
- 《文献通考》“唐制,尺八取倍黄钟九寸为律,得其正也(汉邱仲笛:以後一穴为商音,晋荀勉笛法:以後一穴为角,谓九寸穴上开也)。”
- 《说苑》:度、量、衡,以粟生之。十粟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十寸为一尺,十尺为一丈。
- 《晋书·荀勖别传》:魏杜夔制律乖错。勖知汉魏尺渐长於古四分,夔依为律,故不谐,乃令佐著作刘恭依《周礼》制古尺、新律吕以谐音韵。后得古玉律锺磬,与新律相合,诏赐古尺一具。
- 《齐民要术》“盖用手,拇指与中指一叉相距,谓之一尺。两臂引长则得八尺,为之一寻。中指中节上一纹,谓之一寸。”
- 《唐六典·尚书户部》“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十尺为丈。凡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为龠,二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十斗为斛。凡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斤。凡积秬黍为度、量、权衡者,调锺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之制则用之。”
- 王国维,《东山杂记》卷一宋三司布帛尺
- 《宋史》“庶自言:「嘗得古本漢志,云:『度起於黃鐘之長,以子穀秬黍中者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今文脫『之起積一千二百黍』八字,故自前世以來,累黍為尺以製律,是律生於尺,尺非起於黃鐘也。且漢志『一為一分』者,蓋九十分之一,後儒誤以一黍為分,其法非是。當以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實管中,黍盡,得九十分,為黃鐘之長,九寸加一以為尺,則律定矣。」直祕閣范鎮是之,乃為言曰:「照以縱黍累尺,管空徑三分,容黍千七百三十;瑗以橫黍累尺,管容黍一千二百,而空徑三分四氂六毫:是皆以尺生律,不合古法。”
- 孔颖达《尚书疏》:“《汉书日·律历志》云,度量衡出於黄锺之律也。度者,分、寸、尺、丈、引,所以度长短也。本起於黄锺之管长。以子穀秬黍中者,以一黍之广度之,千二百黍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
- 郎瑛《七修类稿》: “明官尺依布帛尺”
- 司马贞,唐,《史记索隐》“矩,曲尺也。”
- 《朱子语类》:“方者,如用曲尺为方者也。”
- 《和尔雅》: “曲尺是匠家所用,乃李唐尺也。”
- 《中国古代文化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
- 《說文解字》:「仞,伸臂一尋,八尺,从人刃聲。」
- 《孔丛子》:跬,一举足也,倍跬谓之步。四尺谓之仞,倍仞谓之寻,寻,舒两肱也,倍寻谓之常。五尺谓之墨,倍墨谓之丈,倍丈谓之端,倍端谓之两,倍两谓之匹,两有五谓之束。
- 藤真干,《好古日录》
- 另有2013年7月30日电视栏目《百家讲坛》中,四川大学方北辰教授根据对三国时期吴国名将朱然墓的考古结果(24cm的名刺)认为汉尺应为24cm。
- . 電子版香港法例.
- 狩谷掖斎,《本朝度量权衡考》
- 荻生徂徠《度量衡考》“按事证,唐大尺、明营造尺,吾邦今尺全同。”
- . [2013-08-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6-15).
- 布帛の幅について 的存檔,存档日期2016-03-04.
- 日本計量法施行法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