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礁

島礁(英語:Islet),是指一些非常小的島嶼。島礁一詞並沒有公認的明確定義,但一般是指一個小島上幾乎沒有植被,也無法支持人類在其上面定居。它們可以由岩石、沙子或珊瑚礁組成,可以是永久性的或退潮時才露出的,可以存在於海洋、河流或其他任何水域中。

辽宁大连的棒槌岛,一个典型的中国岛礁
夏威夷瓦胡岛凱盧阿湾的Mōkōlea Rock,位於海军基地北滩2.2 km外

种类列举

挪威丹麥島的丹麦人。丹麦岛是北欧典型的岩礁

在英语中岛礁(islet)来自于古法语词缀,意即“島嶼”,[1] 同时也有许多不同术语指代岛礁,如下列:

  • 小礁岛 暗礁上由细沙堆积而成的岛礁。
  • 珊瑚礁岛(法语:Motu) 暗礁上由珊瑚灰和细沙堆积而成的岛礁,一般是环礁
  • 河洲 在河流中的小岛。
  • 礁石 也是一种岛礁,由岩石构成,位于外海,并且只有有限的植被覆盖。
  • 沙坝 出露水面的沙滩。
  • 岩柱露出水面的一个或多个陡峭的、往往是垂直的柱状岩石
  • 很小的岛,通常被定义为小到无法居住或其上不貯存淡水。
  • 附属島礁 对位于一个较大的島嶼周围并被水域隔离的较小陆地的技术性定义。
  • 潮汐島 通常是一些位于区域内较大陆地附近海域中的的岛礁或岛屿,在落潮时陆地相连而涨潮时相隔绝。
大溪地环礁賴阿特阿島的日落

国际法地位

国际法院判决的相关島礁
菲爾夫拉島(1985年)
蛇岛(2009年)

根据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约第121条,一个島礁被判礁石与否则可能会带来相当大的经济影响——公约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有关于島礁属性的一个典型案例就是乌克兰与罗马尼亚的蛇岛纠纷[2][3][4]。尽管有着海洋法公约121条的规定,但国际法院在处理争端的过程中有时会忽略島礁存在,排除考虑其是否有人居住;譬如2009年对乌克兰-罗马尼亚纠纷的裁决、以及对马耳他与利比亚在菲爾夫拉島纠纷的裁决[2][5]

參考資料

  1. Webster's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Second Edition, 1958
  2. Coalter G. Lathrop (July 22, 2009)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 (Romania v. Ukrain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03. Template:Ssrn
  3. Ukraine, Romania spar over islet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UPI 2006-7-14
  4. Romania and Ukraine avoid rocky horror show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Euronews, 03/02/09
  5. Hance D. Smith. . Taylor & Francis. 1991: 82 [2018-03-14]. ISBN 978-0-415-03816-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02).

其他参考

  • Clive Schofield. . Myron H. Nordquist, John Norton Moore, Alfred H.A. Soons, Hak-So Kim (编). .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12: 322–340. ISBN 978-90-04-20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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