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彥文情殺案

張彥文情殺案[註 1],是臺北時間2014年9月22日6時,位於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國民小學後門的一起殺人事件。

張彥文情殺案
位置 中華民國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123巷6弄與同路段147巷交叉口[map 1]
日期2014年9月22日(6年152天前)
6時(UTC+8
目標林佩真
類型以鈦鋼刀朝被害人砍殺47刀
武器鈦鋼刀
死亡1(林佩真)
受傷1(張彥文)
主謀張彥文
動機不滿女友分手後要求復合不成
張彥文情殺案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宣判日期2020年6月17日 (2020-06-17)
案件號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號判決
案件歷史
相關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侵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2016/01/15)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侵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2017/04/11)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881號刑事判決(2017/07/06)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重更(一)字第 4 號刑事判決(2018/03/01)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3340號刑事判決(2019/08/15)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號判決(2020/06/17)

由于本案件犯案人與1998年發生於國立清華大學洪晓慧事件、2015年高雄醫學大學情杀案、2017年台大潑酸事件之犯案人同样具有知名學校学历背景,且任职于知名企业[1],故引起社会瞩目。同時司法一再輕判,引起社會爭議。[2][3]

當事人背景

犯案人

張彥文
个人资料
性别
出生 (1985-04-04) 1985年4月4日
国籍 中華民國
昵称台大宅王、宅王

張彥文(1985年4月4日-)[4],求學期間就讀臺北市介壽國中,畢業後考上師大附中資優班,再轉往建國中學普通班就讀,大學則畢業於國立臺灣大學。犯案前,任职于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5]

其交往過之三任女友皆從網路上認識[6],就讀於國立臺灣大學曾率系隊參加「台大我最宅」電玩比賽奪冠,獲台大宅王的稱號[7]

被害人

林佩真
个人资料
性别
出生(1992-08-28)1992年8月28日
逝世2014年9月22日(2014歲-09歲-22)(22歲)
国籍 中華民國
昵称亮亮老師

林佩真[註 2](1992年8月28日-2014年9月22日),自幼出身单亲家庭,由母亲独自靠采收灵芝赚取收入抚养两兄妹。

大學期間就讀台中教育大学[9],因希望能與住在台北男友距離近一點,故在毕业后特別選擇北上到台大附設幼兒園實習[10]

關係人

劉姓男子[11],真實姓名未公開,媒體皆以D先生代號報導。被害人舊識,在與張彥文認識前即已認識。由於協助被害人尋找新住處,似被張彥文認定為情敵,但未列入滅口名單。

犯案

犯案前

犯案人張彥文(以下簡稱張男)於2013年11月期間,透过网路認識被害人林佩真[註 2](以下簡稱林女)[6],兩人於2014年3月期間開始進入交往階段成爲男女朋友,并于同年4月期间开始租屋同居[12],两人于交往期间只要逢假期幾乎都會外出旅游,包括到平溪放天灯、到香港观光,6个月花费共約新台幣50萬元[13]

然而林女发现张男个性容易暴躁[14],更不时翻阅林女手機通聯、筆記本,甚至从發票地點、金額、時間點推算行蹤[15]

由于张男還在偷翻阅林女记事本时发现有個K注记,认为林女在感情上对其不忠[16],另有其他交往中之男性友人。

犯案過程

因彼此相處模式、個性差異及經濟分擔等問題,感情陷入低潮,爲挽救兩人感情關系,张男於2014年9月7日至11日間安排一同赴日本京都旅遊,卻又於旅遊期間兩度強暴被害人,並且拍攝裸照得逞。

兩人回國後協議結束彼此間關系,張男又闖入被害人住處,留下情趣用品胶带打手枪之卫生纸[15][17],對林女恐嚇持有其裸照若欲取回需發生一次性行为,林女为求自身安全决定搬离交往期间由张男协助承租之住宅[18]

犯案地點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147巷西松國小後門外(2016年)。

张男眼見兩人感情狀況未好轉,於是上網尋找刀械的訊息,購買一把与郑捷犯案相同款式之鈦鋼刀[19],擬與林女確認若無法挽回將共赴黃泉。2014年9月22日張於林女上班途中談判復合不成,當場以所購買之鈦鋼刀砍殺將近47刀,以至於當場死亡。

张男於林女死亡後,當街將林女之褲子、內褲脫下,用嘴親吻外阴部,又抱着浑身是血下半身裸露的林女跪地痛哭[20]。张男在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八德分队队员张建华及陈志翔所负责出勤的救护车到达后又将林女內褲穿回[21][22],犯案後,张男未立即逃離開現場,被民衆報案前來現場處理案件的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警員當場逮捕。

由於张男於砍殺林女後又拿刀自残,承辦檢察官指示送往三军总医院松山分院[map 2]戒護就醫包扎伤口[23],隔日出院后押往松山分局[map 3]侦讯[24],同日移送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註 3]復讯后,遭裁定羈押[25][26](未禁見),臺北看守所[map 4]編號1051[27]

起訴及審判

  • 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註 3]於2014年11月20日偵查終結,依殺人、妨害秘密、強制性交、侵入住宅、污辱屍體、恐嚇等罪名起訴[28][29]
  • 一审[13]:無期徒刑。
  • 二审[22]:有期徒刑21年。
  • 三审[30]:二审判決關於殺人部分撤銷, 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其餘维持原判。
  • 更一審[31]:更一審判決關於殺人部份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5年。
  • 三审[32]:更一審判決關於殺人部分撤銷, 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 更二審[33]:無期徒刑。

参考资料

参見

說明

  1. 臺灣高等法院 2017年3月1日就本案件10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號張彥文情殺案新聞稿,以張彥文情殺案為名稱。
  2. 依據司法院裁判書公開原則之說明,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裁判書當事人身分證字號、年籍及地址等個人資料不得公開,故於相關判決書以A女為代號,但媒体已于新聞稿中揭露被害人姓名;此外,犯案人張彥文之姓名在相關裁判書或新聞稿仍為公開資訊。
  3. 2018年2月8日起,地方法院检察署机关名称正式移除“法院”二字,直接命名地方检察署。

地理說明

  1. 案發地點座標:25°03′09.3″N 121°33′43.5″E
  2. 三军总医院松山分院座標:25°03′16.0″N 121°33′27.6″E
  3.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座標:25°03′04.5″N 121°33′09.2″E
  4. 臺北看守所座標:24°59′11.4″N 121°27′41.1″E

出处

  1. . ETtoday新聞雲. 2014-09-23 [2018-04-07] (中文).
  2. . 三立新聞網SETN. 2018-03-01.
  3. . 蘋果新聞網. 2014-09-23.
  4. . TVBS. 2014-11-21 [2017-01-12] (中文).
  5. . 東森新聞. 2014-09-23 [2018-04-07] (中文).
  6. . 東森新聞. 2014-09-24 [2017-01-12] (中文).
  7. . 三立新聞網. 2014-09-23 [2017-09-17] (中文(台灣)‎).
  8. 陳映竹. . 中廣新聞網. 2014-09-22 [2019-08-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12) (中文(台灣)‎).
  9. . 东网. 2014-10-05 [2018-02-09] (中文(台灣)‎).
  10. . 苹果日报. 2014-09-23 [2018-04-07] (中文(台灣)‎).
  11. . TVBS. 2014-09-26 [2018-04-06].
  12. . 苹果日报. 2014-11-21 [2018-02-09] (中文).
  13.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3年侵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14. . 苹果日报. 2014-09-22 [2018-02-09] (中文).
  15. . TVBS. 2014-09-25 [2018-02-09] (中文).
  16. . TVBS. 2014-09-24 [2018-04-07] (中文).
  17. . 自由時報. 2014-09-30 [2018-02-09] (中文).
  18. . 華視新聞網. 2014-09-25 [2018-06-23] (中文(台灣)‎).
  19. 姜翔. . ETtoday. 2014-09-23 [2018-02-09] (中文(台灣)‎).
  20. 胡欣男. . 中國時報. 2014-09-23 [2018-04-07] (中文(台灣)‎).
  21. 吳岳修. . 自由時報. 2014-09-24 [2018-02-09] (中文(台灣)‎).
  22.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侵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23. 姜翔. . 自由時報. 2014-09-23 [2018-02-09] (中文(台灣)‎).
  24. . 自由時報. 2014-09-23 [2018-02-09] (中文).
  25.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關室. 2014-09-24 [2018-04-15].
  26. 蕭博文、林偉信. . 中時電子報. 2014-09-22 [2017-11-08] (中文(台灣)‎).
  27. . ETtoday. 2014-09-24 [2017-11-08] (中文(台灣)‎).
  2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542號
  29.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30.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81號刑事判決
  31. . [2018-05-30].
  32.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40號刑事判決
  33.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號判決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