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新詔

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丙午科舉人[1],三十五年(1607年)丁未科进士,除知滑縣,新黉宫,飭祭器,修滑伯祠,表孝子廬,循聲冠三辅。擢雲南道御史,時三帥陷没,中外震駭,疏請發帑用人,并逮治楊鎬李如松罪,又論方從哲依違誤國状[2]。再監京、通二倉,陳八事,漕政一新。銓司陸某無缺補官,露章糾之,反覆數千言。天启改元,巡按浙江[3],升河南僉事,以終養歸[4]

張新詔?-?),號積水山東莱州府掖縣人。

參考書目

  1. 乾隆《掖縣志·卷三》:萬歷……丙午(舉人) 張新詔 見進士
  2. 万历四十七年十月,云南道御史张新诏奏辽左事势可虞,时政痿痹更甚,恳乞亟复御朝召对之,尝以图锐意励精之治。不报。大学士方从哲奏顷御史张新诏论臣近日疏揭不过委罪 君父,诳言欺人;又谓 祖宗二百五十年之金瓯,皇上四十七年培养无辜之士,庶一旦为臣所误,致令靡卜死所,是臣不惟得罪于 皇上,又且得罪于 祖宗。伏望严加禠革,以为辅臣误国之戒。仍乞早用新臣,以重政本。不报。
  3. 天启元年三月丙午,命御史张新诏、郭增光王梦蛟各巡按,新诏浙江、增光山西、梦蛟苏松。
  4. 乾隆《掖縣志·卷四》:張新詔,字積水,萬歷丁未進士,除知滑縣,新黌宮、飭祭器、修滑伯祠、表孝子廬,循聲冠三輔。擢御史,時三師陷沒,中外震駭,疏請發帑用人,並逮治楊鎬、李如松罪,又論方從哲依違誤國狀;再監京通二倉陳八事,漕政一新,銓司陸某無缺補官,露章糾之,反覆數千言。天啟改元,巡按浙江,陞河南僉事,以終養歸。
  • 《明神宗实录》
  • 《山東通志》
官衔
前任:
武圖功
明朝滑縣知縣
1608年-1613年
繼任:
謝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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