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失踪
根据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1],强迫失踪(Forced disappearance)是指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秘密警察、情治單位等組織進行的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強行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保障。
簡介
根据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强迫失踪构成反人类罪。2006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强迫失踪常常意味着谋杀。受害者遭到绑架、非法拘禁,还常常在审讯中遭受酷刑(若受害者為女性,更會遭到強姦);受害者被杀害,尸体被藏匿起来。典型情况下,谋杀是秘密进行的,尸体被肢解或被火化以免被人发现,因此受害者就此人间蒸发。犯下谋杀罪的一方可以否认罪行,因为没有人能提供受害者死亡的证据。
造成政治对手失踪也是獨裁政权在民众中制造同谋关系的一种方式。即使如此,由于难以公开对抗一个从事秘密谋杀的政府,于是大家装作一切都很正常,正如阿根廷軍政府獨裁統治時期的情况一样,如骯髒戰爭。
曾經發生過大規模強迫失蹤案例的國家及地區有阿爾及利亞、阿根廷、孟加拉、白俄羅斯、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智利、哥倫比亞、埃及、薩爾瓦多、赤道幾內亞、德國、危地馬拉、中國、香港、印度、伊拉克、伊朗、墨西哥、摩洛哥與西撒哈拉、朝鮮、北愛爾蘭和愛爾蘭、巴基斯坦、菲律賓、羅馬尼亞、俄羅斯、西班牙、斯里蘭卡、敘利亞、巴勒斯坦、泰國、土耳其、烏克蘭、美國等地區,這些國家與地區部分曾經或當前由軍政府或是由單一政黨進行威權統治;部分被極端恐怖組織盤據或控制,導致衝突與戰爭不斷;亦或是為了國家安全和反恐需要,進行的大規模關押,這些因素或多或少都是構成強迫失蹤發生的關鍵。
人权法
根据国际人权法,自《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3]以来,国家造成的失踪被称为强迫失踪。例如,《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强迫失踪定为反人类罪。美洲国家组织的《美洲国家间关于人员强迫失踪的公约》专门应对了这一问题。一些国家还表示武装冲突中出现的强迫失踪可以构成战争罪,例如第三帝国的夜与雾行动。
2006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也规定广泛或系统的强迫失踪构成反人类罪。这赋予了受害者家人寻求补偿以及要求获知其亲人失踪真相的权利。公约规定任何人都有不遭受强迫失踪的权利,而且失踪者亲属有了解真相的权利。公约中包含一些关于预防、调查和制裁这一罪行的条款、有关受害者及其亲属权利的条款,以及关于非法劫持遭受强迫失踪儿童的条款。公约进一步规定了在镇压这种罪行以及应对这一罪行的人道影响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的义务。公约设立了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负责在国际上执行重要的监督和保护职能。目前,强迫失踪国际联盟正在推动该公约获得所有国家的批准。
失踪有两个作用:不仅使那些失踪的敌人和批判者无法发声而且还在更广泛的人群中制造不确定感和恐惧,致使那些可能反对和批判的人也不敢发言。失踪涉及对许多基本人权的违反。对于失踪者而言,包括获得自由、个人安全和人道对待(包括免受酷刑)的权利,受到公正审判,接受法律咨询,获得同等法律保护的权利,以及无罪推定的权利等。通常他们的家人一辈子都要寻找失踪亲人的消息,他们也是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