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
在大多數普通法國家和區域,律政司(Attorney-General 或 Attorney General),或譯總檢察長、司法部長、律政部長、總法務司、法務總長等,是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1][2][3]
一部分司法轄區的律政司兼管執法、檢察或者所有法律事務。某一律政司實際為政府提供多少法律咨詢因地而異,甚至在同一轄區内歷任者中因人而異,取決於任職之前的法律經驗程度和類別。
作爲部長掌管所有法律事務的律政司職務實際大約等同其他國家的司法部長,這一類例子包括美國和澳大利亚的聯邦政府(因此中文常稱爲“美國司法部長”),以及兩國的州級律政司。
設有分別的司法部長職位和律政司職位的普通法系國家包括英國(分別為司法部長兼大法官,和英格蘭及威爾士、蘇格蘭、北愛爾蘭等分別的律政司)和新加坡(中文分別稱爲“律政部長”、“總檢察長”)。加拿大雖然分設司法部長和律政司兩個頭銜,但同爲一人擔任(Minister of Justice and Attorney General of Canada)。
“Attorney General”一詞原意為“全權受委托人”,即獲得廣汎授權代表授權人處理所有事務。在普通法傳統中,任何授權代表國家的人(尤其在刑事檢控中)都是“全權受委托人”。雖然政府可能指定某個官員擔任常任的“全權受委托人”,所有受普遍委托的代表人(即使衹有在某一案件中有效)都可以稱爲“Attorney General”。但是,現代在大多數司法轄區,這一頭銜一般僅用於國家、君主或其他皇室成員委任的全權受委托人。
民法系司法轄區有時也有類似的職位,可以稱爲“總檢察長”、「檢察總長”(public prosecutor general,prourator)、“佐審官”(advocate general)、“公共代理人"(public attorney)等等。一部分民法系國家在英譯時也將這類職位譯為“Attorney General”,但由於歷史淵源不同,這類官職與普通法系的律政司在性質上常有不同。
各地例子
-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
- 英格蘭及威爾斯律政司
- 美國司法部長
- 澳大利亚律政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