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
執法是指行政機關之下的部門和機構單位,被賦予依法實施法律之公權力,有組織地對違反法律及規範的民眾提出逮捕、訴訟、威懾、修復或惩罚。[1]
這個術語可以涵蓋警察、法院和惩教,但最常用於直接從事巡邏、監察或勸阻犯罪活動,以及調查及逮捕犯罪者的人員。[2] 執法的任務通常由警察、巡邏官或其他執法組織執行,但在其他專業領域之內,也可能有自己的内部执法部門,例如軍隊的宪兵。
执法部门通常會牽涉到预防和惩治犯罪活動,但同樣也存在阻止非犯罪性的违规行为的執法組織,这些违规行为可以施加较轻的懲罰。
構成
執法的權限通常由執法機構執行,最典型的例子是警察。通過政府会在警察機構中投入大量的资源,并提高執法人員的數量,从而在社会上有效執行法律。[2]
執法機構往往受限在某個指定辖区开展活動,而在某些情况下,不同機構之间的管辖权可能出現重疊,例如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级执法部门,但是联邦调查局仍可對任何州发生的犯罪開展執法行動。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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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 Law Journal - Volume 123, Part 1 - Page 358, 1974
- Kären M. Hess, Christine Hess Orthmann, Introduction to Law Enforcement and Criminal Justice (2008), p.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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