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德語:)是德意志帝国从1881年开始研究编纂,于1896年8月公布,190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為歐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歷經德意志帝國時期、威瑪共和納粹統治、兩德分裂至統一後,仍然施行至今,其內容及形式所樹立之風格,不但成為歐陸法系之代表性體例之一,也影響日本、中國、韓國等民法典之制定。

1896年8月24日出版的德国民法典

法典体系

法典参考了罗马法国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的编纂体系,采用五编制,分别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家族法(或譯親屬法)()和继承法()。

内容既借鉴了罗马传统法和《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经验,同时又有很大创新。

与《法国民法典》的差异

该法典不同于《法国民法典》之处:

  1. 法国的使用三编制,德国的使用五编制
  2. 德国的总则篇独立成一篇,规定了民事主体、法律行为和时效等具有总论性质的内容;
  3. 德国的将规定债权关系的条文移至物权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债权法理念。
  4. 德国的详细规定了法人制度,来规范公司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影响国家

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泰国,韩国,希腊和乌克兰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都深受其影响。

參見

  • 荷蘭民法典
  • 奧地利民法典
  • 意大利民法典
  • 立陶宛民法典
  • 葡萄牙民法典
  • 羅馬尼亞民法典
  • 俄羅斯民法典
  • 西班牙民法典
  • 瑞士民法典
  • 土耳其民法典
  • 烏克蘭民法典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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